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防治工作領導。各級政府要將職業病防治重要指標、主要任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制定本地區職業病防治規劃,層層分解目標,明確具體措施,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探索建立政府部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三方代表組成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機制。
(二)加大監管力度。各級職業病防治監督管理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認真履行職業衛生監管職責。針對本地區職業病危害特點,加大重點行業、重點企業、重點人群的監督檢查力度,對重點單位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監督檢查,其他存在職業危害的單位至少1—2年進行一次監督檢查。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職業病診斷機構、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每年進行一次監督檢查,定期組織開展年審工作。
嚴肅查處違反職業病防治法、損害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的違法行為。對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的,要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人和負責人的責任;對因失職、瀆職導致重大職業病危害事件發生,或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社會影響惡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信息溝通,相互配合,形成監管合力。
(三)加強培訓和宣傳教育。省、市兩級的衛生、安監等部門每年至少要組織1—2期職業衛生相關技術和職業衛生監督培訓班,不斷提高職業病防治、作業場所檢測、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水平和職業衛生監督執法能力;每一個衛生監督機構至少要培養2—3名既懂職業衛生專業知識,又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的專業人員,指導當地職業衛生工作。強化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和勞動者的培訓。
(四)加強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應急處置體系的建設。建立以政府主導、市場補充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體系。逐步培育和發展建設項目職業衛生評價、職業有害因素檢測、職業衛生技術培訓和咨詢、化學品毒性鑒定、職業健康監護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中介組織,構建多層次、多種模式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體系。省衛生行政部門要強化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和職業病體檢、診斷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從業行為,促進建立自我約束機制,提高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水平。進一步完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從業人員執業制度,加強職業衛生技術服務人員的資質培訓,規范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標準及收費標準。適度放寬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審批,有條件的縣都應設立職業健康檢查機構,以滿足當地職業健康體檢的需要。
提高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處置能力,完善中毒和核輻射事故醫學救治基地的建設。探索預防重大職業中毒和核輻射事故的有效措施,提高應急反應能力和處置能力。
(五)加大經費投入。建立多渠道的職業病防治籌資機制,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職業病防治。用人單位用于預防和治理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衛生檢測、健康監護和職業衛生培訓等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各級政府要按照有關規定落實職業病防治補助政策,保證必需的工作經費。政府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投入要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并隨著經濟發展逐步增加。
(六)建立職業病信息監測預警。加強職業病信息監測、報告與管理,建立和完善職業病信息監測、報告與管理網絡,建設職業病監測哨點,為制定職業病防治的方針政策提供基礎數據。
按照動態監控、及時預警、準確計量的要求,根據職業病危害的性質和程度,建設先進的職業病信息監測預警體系。按照隊伍專業化、裝備現代化要求,推進各級職業病信息監測標準化建設。
(七)開展專項調查,構建動態監管體系。開展嚴重職業病危害人群調查,構建嚴重職業病危害人群動態監管及監控預警體系,加強對嚴重職業病危害人群健康檢查、登記建檔和監控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八)建立多部門協調機制。衛生、安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環保、宣傳等部門以及工會組織要依據自己的職能,明確職責,制定職業衛生工作年度計劃;要建立信息暢通、密切聯系、協同配合、齊抓共管的協調機制,共同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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