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雷電災害防御管理辦法
發 文 號:令2013年第39號
發布單位:四川省內江市人民政府
發布日期:2013-02-16
實施日期:2013-03-01
第十三條 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裝置產權、使用單位或居民小區物業管理單位應當按規定主動向防雷裝置檢測單位申報檢測。防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其中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場地等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
第十四條 防雷裝置檢測機構對申報檢測的防雷裝置應當及時組織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檢測合格的頒發合格證書。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見。使用單位應當根據要求及時整改。
被檢測單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報告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依法作出處理。
第十五條 防雷裝置檢測和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應當執行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十六條 防雷產品應當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授權的檢測機構測試,測試合格并符合相關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禁止使用未經認可的防雷產品。
第十七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雷電災害的調查、統計和鑒定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配合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做好雷電災害的調查與鑒定工作。
第十八條 遭受雷電災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報告,并協助做好雷電災害的調查。
需要進行雷電災害鑒定的,由有關單位或個人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申請。
第十九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氣象主管機構上報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雷電災情和年度雷電災害情況。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重點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人員密集場所和大型建設工程(建筑高度在15層或45米以上,或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等項目進行雷擊災害風險評估,以確保公共安全。
第二十一條 被許可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給予警告,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已通過設計審核或竣工驗收的,撤銷其許可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偽造、倒賣、出租、出借、掛靠資質證書、資格證書或者許可文件的;
(二)不具備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擅自從事相關活動的;
(三)防雷裝置設計未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核準,擅自施工的;
(四)超出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等級從事相關活動的;
(五)防雷裝置未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驗收或者未取得驗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六)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當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
(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裝置或者產品的;
(三)已有防雷裝置,拒絕進行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四)對重大雷電災害事故隱瞞不報的。
第二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防雷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2年3月15日內江市人民政府令第22號《內江市防雷減災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