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下列建設項目在項目立項(含審批、核準、備案,下同)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預評價,并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書》:
(一)礦山(含尾礦庫)建設項目;
(二)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
(三)生產、儲存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
(四)黑色及有色冶金建設項目;
(五)化工、建材、機械、輕紡等工業企業的重大建設項目;
(六)機場、碼頭、水庫、電站(含各類發電廠)、重大橋梁、隧道等城鄉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及能源建設項目;
(七)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
第十條 《安全預評價報告書》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要危險、有害因素種類和危害程度以及對從業人員安全、公共安全影響的定性、定量評價;
(二)預防和控制主要危險、有害因素的可能性評價;
(三)安全對策措施、安全應急保障等方面的建議、分析和評價;
(四)明確的評價結論;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本實施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的建設項目其《安全預評價報告書》除符合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第九條第(一)至第(五)項規定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項目立項部門的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煤礦建設項目向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申請,下同)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三)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報告;
(四)安全預評價報告書;
(五)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相關材料。
本實施辦法第九條第(六)、第(七)項規定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建設項目立項部門的同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申請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國家、省立項的建設項目,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受理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單位出具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合格意見書或者不合格意見書。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建設單位。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提交的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申請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設立安全審查不予通過:
(一)未進行安全條件論證或者論證不充分、論證結論不支持項目建設的;
(二)未進行安全預評價或者《安全預評價報告書》經審查不合格的;
(三)未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預評價的;
(四)提供虛假資料及存在弄虛作假情形的。
第十四條 對設立安全審查不合格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審查部門申請審查。
已經通過設立安全審查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原審查部門申請變更審查:
(一)變更建設地址的;
(二)變更技術、工藝或者方式和主要裝置、設備、設施的;
(三)變更主要裝置、設備、設施平面布置的;
(四)產品品種、類別、數量發生變化并超出已通過審查項目范圍的;
(五)建設項目外部安全防護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的。
第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第九條第(一)至第(三)項規定的建設項目,申請立項時,建設單位應當提交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合格意見書;未提交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合格意見書的,一律不予立項。
本實施辦法第九條第(四)至第(七)項規定的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未通過的,不得開工建設。
第三章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設計時,設計單位應當同時進行安全設施設計,并編制安全設施設計專篇。設計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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