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安全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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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設計時,設計單位應當同時進行安全設施設計,并編制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安全設施設計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質。
安全設施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地方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設施設計質量保證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計質量負責。
第十九條 安全設施設計專篇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述;
(二)設計依據(分項對應);
(三)建設項目周邊安全環境評價;
(四)建(構)筑物及場地布置;
(五)生產過程危險、有害因素分析;
(六)應急預案和應急能力情況;
(七)安全設施設計采取的對應防范措施;
(八)安全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情況;
(九)安全專項投資概算;
(十)安全預評價報告或者安全條件論證報告中的對策及建議采納情況;
(十一)預期效果以及存在的問題與建議;
(十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本辦法第十條第(一)至第(五)項規定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項目立項部門的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項目立項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的安全條件論證報告;
(三)安全預評價報告書及相關評審資料;
(四)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及設計報告;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正式受理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單位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合格意見書或者不合格意見書。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建設單位。
第二十二條 滿足下列各項條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方可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合格意見書:
(一)安全設施設計由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
(二)建設單位組織的專家組現場有2/3以上專家簽署肯定性意見或者具有合法資格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審核合格報告書;
(三)其他可用以確認的依據。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未通過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發生重大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組織設計和申請審查。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第十條第(六)、第(七)項規定的建設項目,國家和省規定需要進行建設項目設計審查的,有關部門在審批該建設項目設計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同時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進行審查。
第四章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和竣工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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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所需條件和經費,履行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管理責任,確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的安全生產和安全設施質量。
第二十五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審查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確保施工質量和施工安全;竣工后,應當制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總結驗收報告。
施工單位發現安全設施設計不合理或者按原設計施工可能導致重大安全隱患時,應當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現場核查;發現問題后,應當組織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復施工。
第二十六條 建設施工監理單位、質量監督單位應當按照建設項目施工監理和質量監督的有關規定,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進行專項監理和質量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或者向建設單位報告,并出具監理報告和質量監督報告。
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質量監督單位不得擅自修改經審查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文件或者其他安全防范措施計劃。
第二十七條 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進行嚴格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
第二十八條 建設項目需要試運行的,其安全設施必須同時試運行;建設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試運行情況作詳細記錄,發現問題及時組織處理,并形成安全設施試運行自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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