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除險加固后的水庫大壩必須經竣工驗收合格,方可交付管理,投入運行使用。
第二十五條 水庫規模減小或者功能萎縮的,應按規定降低等級運行管理;水庫病險嚴重且除險加固技術上不可行或者經濟上不合理以及功能基本喪失的,應按規定報廢。
第二十六條 水庫大壩管理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技術標準,對大壩進行安全監測和檢查。已投入運行的大壩,未設置安全監測設施的,或安全監測設施損壞失效的,應予以補設或修復。
水庫大壩管理單位必須做好大壩運行、監測資料的整編工作:總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上(含100萬立方米)的大壩,應按規定進行年度匯編、登記歸檔,并上報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大壩的水文觀測資料,應按規定每年進行整編。
第二十七條 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應對所管轄的水庫大壩管理單位的防汛搶險物料儲備、氣象水文預報、水情傳遞、報警等防汛準備工作,每年進行汛前檢查,并向同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報告檢查結果。
第二十八條 對在水庫大壩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賠償造成的損失,并可處以罰款;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爆破、采石、采礦、打井、挖沙、從事集市貿易、傾倒垃圾、廢碴尾礦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二)在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亂伐林木、庫區圍墾、開荒、取土、修墳、炸魚,責令停止其違法行為,恢復原狀,可處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操作大壩閘閥及其他設施的,視其情節可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擅自在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修建碼頭、魚塘、建永久性建筑物等的,應限期拆除、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恢復原狀,所需經費由違法單位和個人承擔,并可處以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水利部門管轄的水庫大壩范圍出現的違法行為,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處罰;其他部門管轄的水庫大壩范圍出現的違法行為,由有關部門處罰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處罰。
第三十一條 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消防條例【2024年修訂】
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2023年修訂】
四川省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實施辦法
四川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
成都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
四川省水路交通管理條例
四川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
四川省森林防火條例
四川省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
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被修訂】
四川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實施…
四川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規定
四川省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安全生…
成都市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暫行…
四川省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
四川省安全生產培訓考試管理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