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可以并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不按規定繳納車輛通行費并故意堵塞收費車道的,可處應繳通行費一至三倍的罰款;強行通過收費站的,可處應繳通行費三至五倍的罰款。
故意堵塞收費車道,影響收費站正常管理秩序的,可以采取措施將堵塞收費車道的車輛拖至安全場所接受調查處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違反本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依法履行公路管理職責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公路管理機構違反本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性收費公路經營者違反本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履行養護義務或者養護不符合國務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要求造成重大安全隱患,致使行駛公路的車輛及人員受到嚴重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的公路是指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高速公路、國道、省道、縣道、鄉道、村道,包括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五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的公路附屬設施,是指公路的防護、排水、養護、管理、服務、交通安全、監控、通信、收費、綠化等設施、設備以及專用建筑物、構筑物等。
第五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的公路突發事件,是指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造成公路損毀、交通中斷或嚴重堵塞,需要采取應急措施予以處置的事件。
第五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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