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合理使用和節約能源
??? 第二十二條 用能單位應當完善節能管理和考核獎懲制度,建立能源管理體系,執行節能標準,控制新增能耗,加強能源消耗定額管理,分解落實節能目標和責任。
??? 用能單位應當開展能效水平對標活動,通過管理和技術措施,提高能效水平。
??? 第二十三條 用能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能源計量、檢測管理制度,配備和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能源計量器具。
??? 用能單位應當加強能源統計工作,建立健全原始記錄和統計臺帳,并對統計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 第二十四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每年安排資金用于節能技術改造和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研究開發及推廣應用,淘汰高耗能落后工藝、技術和設備,調整企業產品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
??? 第二十五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每五年開展一次能源審計并編制節能規劃,制訂年度節能計劃,完成節能目標。
??? 第二十六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每年向相應的節能主管部門和節能監察機構報送上一年度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應當對重點用能單位報送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進行審查。
??? 第二十七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請具有節能專業知識、實際經驗以及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擔任能源管理負責人,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 第二十八條 工業企業應當執行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對產品生產過程中的能源消耗實行限額管理。
??? 第二十九條 電網企業應當加強電網建設和改造,優化資源配置,降低網損,提高輸供電效率。
??? 電網企業應當按照節能發電調度管理的有關規定,優先安排清潔、高效和符合規定的熱電聯產、利用余熱余壓發電的機組以及煤矸石、低熱值燃料等符合資源綜合利用規定的發電機組與電網并網發電運行。
??? 第三十條 服務行業應當在保證服務功能的前提下,選用能源利用效率高、能耗低的產品或者服務方式、服務項目,并加強對耗能設備使用和維修的管理。
??? 第三十一條 建筑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和施工圖審查等單位應當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建筑節能標準。
??? 禁止在建筑活動中使用列入國家和省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 第三十二條 營運機動車輛、船舶的能耗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能耗標準,超出標準的不得用于營運。
??? 第三十三條 鼓勵用能單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節能服務機構為本單位的節能改造提供用能狀況診斷,以及節能項目設計、融資、改造和運行管理等服務。
??? 第三十四條 鼓勵企業開展節能產品認證。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優先將取得節能產品認證證書的產品、設備列入政府采購名錄。
公共機構應當優先采購列入政府采購名錄中的節能產品、設備,加強用能系統和設備的運行管理,提高運行效率。
??? 第三十五條 加強農業和農村節能工作,發展新型高效的沼氣池、農作物秸稈氣化等集中供氣系統,推廣省柴節煤爐灶炕,開發利用生物質能和風能、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
鼓勵農村建筑采用節能設計,使用節能材料,采取節能措施。
??? 第三十六條 能源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向本單位職工無償或者低于市場價格提供能源。
??? 第三十七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禁止新建和擴建實心粘土磚生產企業和生產線。城市建筑工程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
????第四章 節能技術進步和激勵措施
???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作為扶持的重點領域,鼓勵、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和個人研究開發節能新技術、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提倡多渠道開展國際、國內節能信息、技術交流與合作。
??? 第三十九條 省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公布本省推薦使用的節能產品和技術目錄,組織實施重大節能科研項目、節能示范項目和重點節能工程。
??? 第四十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節能專項資金,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財力狀況設立節能專項資金,用于節能改造工程項目、節能技術和產品的示范與推廣、節能宣傳培訓和信息服務等。
??? 節能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通過財政補貼、價格調控、落實稅收優惠政策等方式,鼓勵和支持下列節能活動:
? (一)生產、使用高效節能的電動機、鍋爐、窯爐、風機、泵類等用能設備和生產工藝;
? (二)采用煤矸石發電等綜合利用技術;
? (三)采用余熱余壓、地熱、煤泥、洗中煤、礦井瓦斯等發電或供熱,以及熱電聯產、潔凈煤技術等綜合利用技術;
? (四)開發利用生物質能、風能、太陽能、水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
? (五)在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工程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等節能建筑材料、節能設備、節能技術和產品;
? (六)綜合利用生產、生活中產生的廢棄物;
? (七)采用先進的能源管理、監測和控制等技術;
? (八)推廣、使用節能照明器具等節能產品;
? (九)開發生產使用低能耗、低污染的節能環保車和清潔能源車;
? (十)國家和省確定的其他節能活動。
?? 第四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淘汰落后產能補償資金,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安排一定的配套資金,用于淘汰落后產能企業的經濟補償等。
? ?第四十三條 引導金融機構為符合條件的節能技術研究開發、節能產品生產以及節能技術改造等項目優先給予信貸支持。
? ?鼓勵民間資金對節能行業的投入。
?? 第四十四條 本省實行峰谷分時電價、季節性電價、可中斷負荷電價制度,鼓勵電力用戶合理調整用電負荷;對鋼鐵、有色金屬、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業的企業,分類實施差別電價政策。
??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對節能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 第五章 法律責任
??? 第四十六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審批或者核準未經節能評估和審查或者經審查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的;
?? (二)拒不受理舉報、投訴或者受理后不查處的;
?? (三)違法收取相關費用或者罰款的;
??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開工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未經節能評估和審查或者經審查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由負責節能審查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整改;已經建成的,責令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項目,由負責節能審查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國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者生產工藝的,由節能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情節嚴重的,由節能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阻礙節能監察,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重點用能單位未開展節能審計或者不按規定編制節能規劃、節能計劃的,由節能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并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報,并對未開展能源審計的實施強制能源審計。
???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工業企業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的,由節能主管部門會同物價、電監等部門,對超限額產品生產用電實施懲罰性電價并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未達到治理要求的,由節能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第六章 附則
??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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