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消防業務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并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逐年增加。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消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設立消防安全委員會,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勢,研究并協調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消防安全委員會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主管消防工作的負責人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及相關專家組成。消防安全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縣(市、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五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消防工作。
市、縣(市、區)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做好消防安全的相關工作。
開發區、園區等政府派出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的消防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對在防火、滅火和應急救援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對因參加火災撲救、應急救援或者在消防訓練中受傷、致殘、犧牲的人員,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醫療、撫恤;應當評殘、追認為烈士的,由有關部門依法及時辦理。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職責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組織制定消防發展規劃,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二)制定消防宣傳教育計劃,組織開展經常性的宣傳教育;
(三)按照國家規定建設以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為主體,志愿消防隊等為補充的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落實配套設施;
(四)建立應急救援預案、消防戰勤保障、區域性消防物資裝備儲備體系,完善滅火救援協作機制和聯合演練機制,做好火災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
(五)對重大火災隱患實施政府掛牌督辦,督促、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措施消除火災隱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開發區、園區等政府派出機構應當依照前款的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抽查以及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依法實施消防監督檢查,及時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督促火災隱患整改,及時報告、通報重大火災隱患;
(三)組織、指揮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調查、處理火災事故,統計火災損失;
(四)編制城鄉消防規劃,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五)確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向社會公示;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加強農村消防基礎設施建設,落實鄉(鎮)和村莊消防規劃,改善農村消防安全條件;
(二)建立消防工作制度,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三)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部署,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和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消除火災隱患;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條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并公布防火安全公約,督促居(村)民遵守;
(二)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普及消防安全常識;
(三)建立志愿消防組織,配備必要消防裝備;
(四)定期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火災撲救、火災現場保護和火災事故調查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一條 公安派出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督促和指導居(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有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二)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依法處理消防違法事件;
(三)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火災事故調查,維持火災現場周邊秩序,保護現場,控制火災肇事嫌疑人;
(四)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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