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文物保護單位應當設置消防給水系統,水量、水壓應當滿足直接滅火的需要。消火栓應當配備足夠數量的消防水帶、水槍,并方便取用。
設置室內消防給水系統影響古建筑原有風貌的,可以將室內消防給水系統設在室外,并做好相應的保護措施;室內不設置消防給水系統的應當加大滅火器材的配置量。
第二十一條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單位應當依法安裝避雷設施,并定期檢測、維修,保證完好。
第二十二條經批準在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文物建筑內施工的,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單位與施工單位應當共同制定消防安全措施,嚴格管理制度,明確責任,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損壞原消防設施,如確需變更的須經公安消防部門批準;二因施工需要搭建的臨時建筑,應當符合防火要求;
三施工中使用油漆、稀料等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限額領料,禁止交叉作業,禁止在作業場所裝配、調劑用料;
四施工中使用電氣設備,應當符合有關技術規范和操作規則,電工、焊工等特種施工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五施工作業需要動火的應當履行動火審批手續,并在指定地點和時間內進行;
六現場廢料及易燃可燃材料應當及時清理;
七施工現場應當配置相應的消防器材。
經批準在其他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文物建筑內施工的,應當符合前款規定的要求,縣級以上公安消防部門對其實施行政處罰時,可以參照本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單位應當嚴格管理一切火源、電源和各種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
第二十四條在文物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以及保管、陳列各類文物的博物館、紀念館等重要建筑內禁止生產、儲存和經營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
文物建筑內禁止堆放柴草、木料、雜物等易燃物品。
文物保護范圍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禁止吸煙。
在文物建筑的醒目位置應當設置防火標志說明。
第二十五條在文物保護單位內進行宗教活動,需要點燈、燃燭、焚香的,應當在指定地點進行,并有專人看管,落實防火措施。
第二十六條禁止在文物建筑內用火、用電。確需安裝、使用電氣設備、設置生產用火的,有關單位應當依法報請上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當地公安消防部門批準。
有關單位在安裝、設置電氣設備、生產用火過程中,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條在文物保護范圍內舉辦祭祀、廟會、游園、展覽等大型活動,具有火災危險性的,主辦單位應當依法將活動方案、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等相關資料報當地公安消防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舉辦。
第二十八條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文物建筑內拍攝電影、電視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批準手續。
第四章 滅火救援
第二十九條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并定期組織滅火演練。
第三十條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和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
專職消防隊的建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報省級公安消防部門驗收。
第三十一條消防器材、設施不得用于與滅火救援工作無關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任何人發現文物建筑發生火災時,都應當立即報警;發生火災的單位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撲救火災,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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