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煤礦采礦權人的法定代表人是煤炭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第一責任人。
第二十八條 煤礦采礦權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礦井年設計生產能力達到國家、省、市規定的標準;
(二)有與年設計生產能力相適應的工商注冊資金;
(三)設立地質測量機構,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 煤炭礦山企業的地質測量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進行礦井采區回采率自檢;
(二)填繪礦井井上、井下工程對照圖和采掘工程平面圖;
(三)計算和分析煤炭資源采出量和損失量,管理本礦山企業煤炭資源;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條 受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煤炭礦山企業委托進行地質勘測的組織,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其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格,并對其勘測成果負責。
第三十一條 市、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檢查中發現勘測成果不實或者收到對勘測成果的投訴、舉報,應當組織專家鑒定并作出結論。對于勘測成果不實或者不符合相關規定的,應當由相關部門責令其補測或者重測。
第三十二條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下列人員進行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和煤炭儲量管理業務知識培訓:
(一)煤礦采礦權人的法定代表人;
(二)煤炭礦山企業主管地質測量工作的主要負責人;
(三)從事地質測量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其他有關人員。
第三十三條 經批準的基建礦井、改擴建礦井工程竣工后,采礦權人應當及時提出驗收申請;未經竣工驗收,不得組織生產。
第三十四條 禁止越層越界開采煤炭資源。市、縣(區)負有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發現越層越界開采煤炭資源的,應當依法責令煤炭礦山企業采取以下措施:
(一)拆除越層越界開采的設備;
(二)在越層越界處本礦界內一側砌筑永久密閉;
(三)毀閉全部越層的井筒。
?
山西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
煤礦單班入井(坑)作業人數限員規定…
山西省防范瞞報生產安全事故行為規定
山西省遏制礦山企業瞞報生產安全事故…
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2022年修訂】
山西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
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廢止】
山西省煤炭管理條例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
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山西省道路運輸條例
太原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
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標準化工作實施方案
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2016年修訂】【…
山西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山西省地質災害防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