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申報條件和核準程序
第七條安全評價機構申請乙級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有與其申請業務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和辦公設施;
(三)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費100萬元以上;
(四)有健全的機構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規則和質量管理體系;
(五)有8名以上取得安全評價人員資格的專職安全評價人員,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并且從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
業務范圍屬一類的,其安全評價人員中應有不少于3名(煤礦應有6名)具有相關基礎專業(不同專業)的專職人員;業務范圍屬二類的,其安全評價人員中應有不少于2名具有相關基礎專業(不同專業)的專職人員;
(六)法定代表人應通過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認定的二級以上培訓機構組織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培訓、考核,并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并且從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
(七)專職技術負責人有安全評價人員資格,具有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和安全評價工作經歷、并且從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申請乙級資質證書,應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安全評價機構乙級資質申請表》;
二、機構法人執照正本復印件;
三、安全評價過程控制文件(質量管理手冊);
四、工作設施、設備目錄(包括辦公設備、檢測儀器儀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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