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一條煤礦從業人員應當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權獲得作業場所安全與職業危害方面的信息;
(二)有權向有關部門和工會組織反映煤礦安全狀況和存在的問題;
(三)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四)對危害職工安全健康的決定和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五)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采取緊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六)因工受到傷害,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有權獲得賠償。死亡者家屬有權獲得賠償。
第三十二條煤礦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愛護和正確使用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設備、設施、儀器、儀表等;
(三)自覺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訓;
(四)及時報告危險情況,參加搶險救護;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煤礦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落實國家及省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方針政策;
(二)建立健全煤礦安全生產領導責任制;
(三)建立健全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
(四)組織有關部門依法查處私挖亂采煤炭資源的行為;
(五)每年組織兩次以上煤礦安全生產聯合執法檢查;
(六)定期召開安全生產例會,協調解決煤礦安全生產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七)制定煤礦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建立煤礦應急救援體系,組織煤礦事故的搶險救災工作;
(八)其他應當履行的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三十四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對煤礦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煤礦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有關檢查部門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
(四)對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及勞動防護用品、用具予以查封、扣押,并在十五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煤礦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十五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發現煤礦存在的安全問題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并形成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山西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
煤礦單班入井(坑)作業人數限員規定…
山西省防范瞞報生產安全事故行為規定
山西省遏制礦山企業瞞報生產安全事故…
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2022年修訂】
山西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
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廢止】
山西省煤炭管理條例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
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山西省道路運輸條例
太原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
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標準化工作實施方案
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2016年修訂】【…
山西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山西省地質災害防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