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煤礦應當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煤礦礦長應當依法取得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方可組織生產。
前款規定的相關證照有效期滿后應當辦理延期手續。
第十五條煤礦應當選擇具備國家規定資質條件的中介機構進行評價、認證和檢測、檢驗,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核準。
第十六條煤礦應當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煤礦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并組織實施;
(二)建立健全煤礦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制度,并組織實施;
(三)建立健全煤礦安全檢查人員每日檢查制度并負責監督;
(四)組織制定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五)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六)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配合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
(七)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八)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協助配合對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
煤礦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
第十八條煤礦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依法取得安全任職資格證書。
第十九條煤礦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建立從業人員培訓教育檔案。從業人員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煤礦從業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上崗后應當按照安全操作規程作業。
第二十條煤礦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建立提取煤炭生產安全費用制度,安全費用應當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專門辦法,確定專門機構,實施監督。
第二十一條煤礦應當設立安全風險抵押金,專戶存儲,專項用于煤礦安全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后處理。
第二十二條煤礦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煤礦應當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第二十三條煤礦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場所和有關設備、設施上設置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警示標志。
煤礦應當教育和督促煤礦從業人員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 第二十四條煤礦應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第二十五條煤礦對產生粉塵的作業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或者行業標準進行綜合防治,或者按照規定對粉塵進行檢測。
第二十六條煤礦應當依法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等社會保險。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等事項。
第二十七條煤礦應當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炭行業主管部門,同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第二十八條煤礦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九條煤礦不得將煤炭生產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煤礦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煤礦不得與承包或者承租單位簽訂免除或者減輕其對煤礦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傷亡進行賠償的協議。
煤礦應當對承包單位或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
第三十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安全檢查時,煤礦應當予以配合,提供真實資料,不得拒絕、阻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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