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推動企業履行碳排放控制責任,實現本市碳排放控制目標,規范本市碳排放相關管理活動,推進本市碳排放交易市場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十二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碳排放配額的分配、清繳、交易以及碳排放監測、報告、核查、審定等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管理部門)
市發展改革部門是本市碳排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市碳排放管理工作進行綜合協調、組織實施和監督保障。
本市經濟信息化、建設交通、商務、交通港口、旅游、金融、統計、質量技監、財政、國資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職責,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委托上海市節能監察中心履行。
第四條(宣傳培訓)
市發展改革部門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強碳排放管理的宣傳、培訓,鼓勵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參與碳排放控制活動。
第二章配額管理
第五條(配額管理制度)
本市建立碳排放配額管理制度。年度碳排放量達到規定規模的排放單位,納入配額管理;其他排放單位可以向市發展改革部門申請納入配額管理。
納入配額管理的行業范圍以及排放單位的碳排放規模的確定和調整,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擬訂,并報市政府批準。納入配額管理的排放單位名單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公布。
第六條(總量控制)
本市碳排放配額總量根據國家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約束性指標,結合本市經濟增長目標和合理控制能源消費總量目標予以確定。
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碳排放配額,控制自身碳排放總量,并履行碳排放控制、監測、報告和配額清繳責任。
第七條(分配方案)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本市碳排放配額分配方案,明確配額分配的原則、方法以及流程等事項,并報市政府批準。
配額分配方案制定過程中,應當聽取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有關專家及社會組織的意見。
第八條(配額確定)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綜合考慮納入配額管理單位的碳排放歷史水平、行業特點以及先期節能減排行動等因素,采取歷史排放法、基準線法等方法,確定各單位的碳排放配額。
第九條(配額分配)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根據本市碳排放控制目標以及工作部署,采取免費或者有償的方式,通過配額登記注冊系統,向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分配配額。
第十條(配額承繼)
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合并的,其配額及相應的權利義務由合并后存續的單位或者新設的單位承繼。
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分立的,應當依據排放設施的歸屬,制定合理的配額分拆方案,并報市發展改革部門。其配額及相應的權利義務,由分立后擁有排放設施的單位承繼。
第三章碳排放核查與配額清繳
第十一條(監測制度)
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應當于每年12月31日前,制定下一年度碳排放監測計劃,明確監測范圍、監測方式、頻次、責任人員等內容,并報市發展改革部門。
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應當加強能源計量管理,嚴格依據監測計劃實施監測。監測計劃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及時向市發展改革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報告制度)
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編制本單位上一年度碳排放報告,并報市發展改革部門。
年度碳排放量在1萬噸以上但尚未納入配額管理的排放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發展改革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碳排放報告。
提交碳排放報告的單位應當對所報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三條(碳排放核查制度)
本市建立碳排放核查制度,由第三方機構對納入配額管理單位提交的碳排放報告進行核查,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市發展改革部門提交核查報告。市發展改革部門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核查;根據本市碳排放管理的工作部署,也可以由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委托第三方機構核查。
在核查過程中,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應當配合第三方機構開展工作,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獨立、公正地開展碳排放核查工作。
第三方機構應當對核查報告的規范性、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并對被核查單位的商業秘密和碳排放數據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四條(第三方機構管理)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建立與碳排放核查工作相適應的第三方機構備案管理制度和核查工作規則,建立向社會公開的第三方機構名錄,并對第三方機構及其碳排放核查工作加強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年度碳排放量的審定)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自收到第三方機構出具的核查報告之日起30日內,依據核查報告,結合碳排放報告,審定年度碳排放量,并將審定結果通知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碳排放報告以及核查、審定情況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抄送相關部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組織對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進行復查并審定年度碳排放量:
(一)年度碳排放報告與核查報告中認定的年度碳排放量相差10%或者10萬噸以上;
?。ǘ┠甓忍寂欧帕颗c前一年度碳排放量相差20%以上;
?。ㄈ┘{入配額管理的單位對核查報告有異議,并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ㄋ模┢渌斜匾M行復查的情況。
第十六條(配額清繳)
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應當于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依據經市發展改革部門審定的上一年度碳排放量,通過登記系統,足額提交配額,履行清繳義務。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用于清繳的配額,在登記系統內注銷。
用于清繳的配額應當為上一年度或者此前年度配額;本單位配額不足以履行清繳義務的,可以通過交易,購買配額用于清繳。配額有結余的,可以在后續年度使用,也可以用于配額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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