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抵銷機制)
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可以將一定比例的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用于配額清繳。用于清繳時,每噸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相當于1噸碳排放配額。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的清繳比例由市發展改革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本市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在其排放邊界范圍內的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不得用于本市的配額清繳。
第十八條(關停和遷出時的清繳)
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解散、注銷、停止生產經營或者遷出本市的,應當在15日內,向市發展改革部門報告當年碳排放情況。市發展改革部門接到報告后,由第三方機構對該單位的碳排放情況進行核查,并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審定當年碳排放量。
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根據市發展改革部門的審定結論完成配額清繳義務。該單位已無償取得的此后年度配額的50%,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收回。
第四章配額交易
第十九條(配額交易制度)
本市實行碳排放交易制度,交易標的為碳排放配額。
本市鼓勵探索創新碳排放交易相關產品。
碳排放交易平臺設在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以下稱“交易所”)。
第二十條(交易規則)
交易所應當制訂碳排放交易規則,明確交易參與方的條件、交易參與方的權利義務、交易程序、交易費用、異常情況處理以及糾紛處理等,報經市發展改革部門批準后由交易所公布。
交易所應當根據碳排放交易規則,制定會員管理、信息發布、結算交割以及風險控制等相關業務細則,并提交市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交易參與方)
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以及符合本市碳排放交易規則規定的其他組織和個人,可以參與配額交易活動。
第二十二條(會員交易)
交易所會員分為自營類會員和綜合類會員。自營類會員可以進行自營業務;綜合類會員可以進行自營業務,也可以接受委托從事代理業務。
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作為交易所的自營類會員,并可以申請作為交易所的綜合類會員。
第二十三條(交易方式)
配額交易應當采用公開競價、協議轉讓以及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二十四條(交易價格)
碳排放配額的交易價格,由交易參與方根據市場供需關系自行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欺詐、惡意串通或者其他方式,操縱碳排放交易價格。
第二十五條(交易信息管理)
交易所應當建立碳排放交易信息管理制度,公布交易行情、成交量、成交金額等交易信息,并及時披露可能影響市場重大變動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六條(資金結算和配額交割)
碳排放交易資金的劃付,應當通過交易所指定結算銀行開設的專用賬戶辦理。結算銀行應當按照碳排放交易規則的規定,進行交易資金的管理和劃付。
碳排放交易應當通過登記注冊系統,實現配額交割。
第二十七條(交易費用)
交易參與方開展交易活動應當繳納交易手續費。交易手續費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風險管理)
市發展改革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碳排放控制形勢等,會同有關部門采取相應調控措施,維護碳排放交易市場的穩定。
交易所應當加強碳排放交易風險管理,并建立下列風險管理制度:
(一)漲跌幅限制制度;
(二)配額最大持有量限制制度以及大戶報告制度;
(三)風險警示制度;
(四)風險準備金制度;
(五)市發展改革部門明確的其他風險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異常情況處理)
當交易市場出現異常情況時,交易所可以采取調整漲跌幅限制、調整交易參與方的配額最大持有量限額、暫時停止交易等緊急措施,并應當立即報告市發展改革部門。異常情況消失后,交易所應當及時取消緊急措施。
前款所稱異常情況,是指在交易中發生操縱交易價格的行為或者發生不可抗拒的突發事件以及市發展改革部門明確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區域交易)
本市探索建立跨區域碳排放交易市場,鼓勵其他區域企業參與本市碳排放交易。
第五章監督與保障
第三十一條(監督管理)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對下列活動加強監督管理:
(一)納入配額管理單位的碳排放監測、報告以及配額清繳等活動;
(二)第三方機構開展碳排放核查工作的活動;
(三)交易所開展碳排放交易、資金結算、配額交割等活動;
(四)與碳排放配額管理以及碳排放交易有關的其他活動。
市發展改革部門實施監督管理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納入配額管理單位、交易所、第三方機構等進行現場檢查;
(二)詢問當事人及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三)查閱、復制當事人及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碳排放交易記錄、財務會計資料以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
第三十二條(登記系統)
本市建立碳排放配額登記注冊系統,對碳排放配額實行統一登記。
配額的取得、轉讓、變更、清繳、注銷等應當依法登記,并自登記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條(交易所)
交易所應當配備專業人員,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對交易活動的風險控制和內部監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為碳排放交易提供交易場所、系統設施和交易服務;
(二)組織并監督交易、結算和交割;
(三)對會員及其客戶等交易參與方進行監督管理;
(四)市發展改革部門明確的其他職責。
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交易規則的各項制度,定期向市發展改革部門報告交易情況,接受市發展改革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四條(金融支持)
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優先為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提供與節能減碳項目相關的融資支持,并探索碳排放配額擔保融資等新型金融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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