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施工銘牌)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置施工銘牌。
施工銘牌應當標明下列內容:
(一)建設工程項目名稱、工地四至范圍和面積;
(二)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的名稱及工程項目負責人姓名;
(三)開工、竣工日期和監督電話;
(四)夜間施工時間和許可、備案情況;
(五)文明施工具體措施;
(六)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內容。
第十一條(圍檔設置)
除管線工程、水利工程以及非全封閉的城市道路工程、公路工程外,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四周設置連續、封閉的圍檔。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圍檔的設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符合規定強度的硬質材料,基礎牢固,表面平整和清潔。
(二)圍檔高度不得低于2米。
(三)施工現場主要出入口的圍檔大門符合有關規定。
(四)距離住宅、醫院、學校等建筑物不足5米的施工現場,設置具有降噪功能的圍檔。
管線工程、水利工程以及非全封閉的城市道路工程、公路工程的施工現場,應當使用路攔式圍檔。
第十二條(圍網和腳手架設置)
除管線工程以及爆破拆除作業外,施工現場腳手架外側應當設置整齊、清潔的綠色密目式安全網。
腳手架桿件應當涂裝規定顏色的警示漆,并不得有明顯銹跡。
第十三條(防治噪聲和揚塵污染要求)
施工單位在施工中除應當遵守有關防治噪聲和揚塵污染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外,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易產生噪聲的作業設備,設置在施工現場中遠離居民區一側的位置,并在設有隔音功能的臨房、臨棚內操作;
(二)夜間施工不得進行捶打、敲擊和鋸割等作業;
(三)在施工現場不得進行敞開式攪拌砂漿、混凝土作業和敞開式易揚塵加工作業。
第十四條(渣土處置和建筑物、構筑物拆除要求)
施工單位進行渣土處置或者建筑物、構筑物拆除作業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氣象預報風速達到5級以上時,停止建筑物、構筑物爆破或者拆除建筑物、構筑物作業。
(二)拆除建筑物、構筑物或者進行建筑物、構筑物爆破時,對被拆除或者被爆破的建筑物、構筑物進行灑水或者噴淋;人工拆除建筑物、構筑物時,實行灑水或者噴淋措施可能導致建筑物、構筑物結構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員安全的除外。
(三)在施工工地內,設置車輛清洗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淀設施;運輸車輛在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施工工地。
(四)對建筑垃圾在當日不能完成清運的,采取遮蓋、灑水等防塵措施。
(五)在施工現場處置工程渣土時進行灑水或者噴淋。
第十五條(道路管線施工要求)
城市道路工程或者管線工程施工,需要開挖瀝青、混凝土等路面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采用覆罩法作業方式。
在城市道路上開挖管線溝槽、溝坑,當日不能完工且需要作為通行道路的,施工單位應當在該道路上覆蓋鋼板,使其與路面保持平整。
第十六條(防治光照污染要求)
施工單位進行電焊作業或者夜間施工使用燈光照明的,應當采取有效的遮蔽光照措施,避免光照直射居民住宅。
第十七條(排水設施)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當設置沉淀池和排水溝(管)網,確保排水暢通。
施工單位應當對工地泥漿進行三級沉淀后予以排放,禁止直接將工地泥漿排入城市排水管網或者河道。
第十八條(渣土堆放)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堆放工程渣土的,堆放高度應當低于圍檔高度,并且不得影響周邊建筑物、構筑物和各類管線、設施的安全。
第十九條(夜間施工備案)
除城市道路工程、管線工程施工以及搶險、搶修工程外,建設工程或者建筑物、構筑物拆除需要在夜間22時至次日凌晨6時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向環境保護管理部門辦理夜間施工許可手續。
除搶險、搶修外,城市道路工程、管線工程需要在夜間22時至次日凌晨6時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事先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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