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對本市道路指示牌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公眾出行便利,維護良好的市容市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城市道路、公路和沿路公共綠地上道路指示牌的設置和管理。
前款所稱的道路指示牌,包括道路交通標志和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志。
第三條(管理部門)
市建設交通委負責對本市道路指示牌工作的監督管理和綜合協調。
市建設交通委所屬的市市政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市市管處”)、市公路管理處(以下簡稱“市公路處”)以及區(縣)道路管理部門負責其管轄范圍內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志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設置主體)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道路交通標志的設置。市市管處、市公路處以及區(縣)道路管理部門負責其管轄范圍內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志的設置。
除前款規定的單位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本市城市道路、公路和沿路公共綠地上設置道路指示牌。
第五條(道路指示牌的設置規范)
道路指示牌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本市的技術規范。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需要掘路設置道路交通標志的,應當事先征求道路管理部門的意見,共同確定設置位置,并辦理相關掘路審批手續。
市市管處、市公路處或者區(縣)道路管理部門根據城市管理的需要設置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志的,應當制定相應的設置方案并經市建設交通委同意;需要掘路設置的,還應當辦理相關掘路審批手續。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志的設置方案在實施前,應當告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
市市管處、市公路處或者區(縣)道路管理部門按照本條規定設置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志的,應當與道路交通標志保持必要的距離,不得遮擋道路交通標志,不得妨礙安全視距。
第六條(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志設置方案的制定)
依照本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市市管處、市公路處或者區(縣)道路管理部門制定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志設置方案的,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二)維護良好的市容市貌;
(三)方便公眾出行。
市市管處、市公路處或者區(縣)道路管理部門制定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志設置方案,應當征求規劃國土、綠化市容、交通港口以及旅游管理等相關部門的意見;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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