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區(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接到重、特大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同時告知區(縣)衛生局衛生監督所。
區縣衛生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報告同級政府、市衛生局和衛生部。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報告時限為接到報告后2小時。一般事故的報告時限為接到報告后6小時。
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接到重、特大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市衛生行政部門,同時告知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
第十一條 區(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接到一般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會同區(縣)衛生監督所組成聯合調查組赴現場調查和處理;接到重、特大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后,區(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衛生局衛生監督所應當配合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赴現場進行調查。
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接到重大或特大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會同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組成聯合調查組赴現場調查和處理。
第十二條 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完成后,一般事故調查報告,由區(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在24小時內向區(縣)衛生行政部門和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報告;重大或特大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報告,由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在24小時內向市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市、區(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應按照《上海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網絡直報工作方案》進行網絡直報。
第十三條 慢性職業病由職業病診斷機構確診后15日內進行職業病報告。
用人單位收到職業病診斷機構或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慢性職業病的診斷證明或鑒定證明和獲悉塵肺病人死亡后,應在5日內向所在地區(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進行職業病報告。
區(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應在每季度結束后5日內向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進行慢性職業病報告。
第十四條 職業病診斷單位、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更正職業病診斷或進行職業病晉期診斷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區(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進行職業病更正報告或職業病晉期報告,同時附有關更正診斷的材料。
第十五條 區(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接到確診的慢性職業病報告后應進行調查,建立動態訪視卡;并于接到報告后30天內完成慢性職業病訪視,將訪視結果報送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第十六條 職業病報告機構和法定報告人應當認真執行本辦法的規定,不得虛報、瞞報、遲報和漏報,不得擅自泄密、公布。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上海市〈職業病報告辦法〉實施細則》(滬衛防〔1996〕7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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