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管理辦法》已經2009年11月30日市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韓正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上海市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管理辦法
(2009年12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4號公布)
第一條 (目的)
為了加強對本市地下空間的安全使用管理,提高城市整體防護和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對公眾開放的作為生產、經營場所的地下空間以及其他作為公共活動場所的地下空間的安全使用及其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有關用語含義)
本辦法所指的地下空間,包括民防工程、普通地下室和軌道交通地下車站。其中,民防工程僅指人民防空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以及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普通地下室是指結合地面建筑修建或者單獨修建的,未達到人民防空工程防護標準的地下建筑;軌道交通地下車站是指位于地面以下的軌道交通出入口、通道、站廳層和站臺層等。
第四條 (管理部門)
市民防辦是本市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管理的綜合協調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協調和督促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履行安全監管職責。
區、縣民防辦負責本區、縣范圍內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管理的綜合協調,協調和督促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履行安全監管職責,業務上受市民防辦指導。
本市建設交通、公安、消防、水務、規劃國土資源、衛生、環保、安全監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交通港口、質量技監等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協同實施本辦法。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聯席會議制度)
市人民政府建立地下空間管理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負責建立健全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管理工作機制,研究、協調和推進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管理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民防辦,具體負責地下空間管理聯席會議的組織工作。
第六條 (地下空間產權人的義務)
地下空間的產權人(以下簡稱產權人)應當履行下列安全使用義務:
(一)地下空間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組織整改并消除隱患;
(二)地下空間發生安全使用事故的,應當協助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作好調查處理工作;
(三)遵守國家及本市其他有關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的管理規定。
第七條 (地下空間物業管理單位的義務)
產權人委托的地下空間物業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使用義務:
(一)負責落實國家和本市與地下空間安全使用有關的規定;
(二)會同產權人、地下空間使用人按照地下空間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地下空間應急處置規程;
(三)檢查地下空間的安全使用情況,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組織整改并予以消除;
(四)接受市或者區、縣民防辦以及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安全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及時予以消除;
(五)地下空間內發生安全使用事故的,應當及時采取救助措施,及時向市或者區、縣民防辦或者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以及產權人報告,并協助做好調查處理工作;
(六)遵守國家及本市其他有關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的管理規定。
產權人未委托物業管理單位管理地下空間的,物業管理單位的安全使用義務由產權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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