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預警與報告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海上搜救中心各成員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海上突發事件的預報、預警、預防制度,積極做好預報、預警、預防工作。
氣象、海洋、地震、水利、國土資源等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及時收集、研究分析可能造成海上突發事件發生的信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發布專業預報、預警信息,并及時通報當地海上搜救中心。
第十四條 海上搜救中心應當對專業預報、預警信息進行綜合評估,并按國家規定的標準確定海上風險預警等級,適時發布海上風險預警信息。
發布海上風險預警信息,應當充分運用短信平臺、新聞媒體、互聯網、電子標牌等信息化手段和工具通知有關單位和個人。
海上風險預警等級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風險預警最高級別。
第十五條 海上搜救中心成員單位應當根據海上風險預警信息,做好預防和應急救援準備。
從事海上活動的船舶、設施及有關單位、人員應當及時接收各類海上風險預報、預警信息,并根據不同預警級別,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
第十六條 船舶、設施、民用航空器及其人員在海上遇險時,應當迅速將遇險的時間、地點、人員數量、狀況以及原因、救助要求等信息,向突發事件發生地海上搜救中心報告,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補充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或者獲悉船舶、設施、民用航空器及其人員在海上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立即向海上搜救中心報告。
第十七條 海上搜救中心接到海上突發事件報告,應當了解下列情況:
(一)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位置、原因和已經采取的措施、救助請求及聯系方式;
(二)船舶、設施、民用航空器名稱、國籍及載貨情況;
(三)船舶、設施、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的名稱及聯系方式;
(四)遇險人數及傷亡情況;
(五)突發事件發生海域的風力、風向、流向、流速、浪高、潮汐、水溫等氣象、海況、水情信息;
(六)污染物泄漏、海域污染情況;
(七)其他相關情況。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報告海上突發事件時,應當及時、客觀、真實,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或者故意夸大;發現誤報警的,應當立即向海上搜救中心報告,并主動采取措施消除影響。
第四章 應急處置與救援
第十九條 海上搜救中心接到海上突發事件報告后,應當立即對相關信息進行核實,確定突發事件等級,并按規定程序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海上搜救中心;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
海上突發事件按照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和事態發展趨勢等因素,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四個等級。
第二十條 海上搜救中心應當根據確定的突發事件等級,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并根據突發事件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和事態發展趨勢以及氣象、海況等因素制定并實施具體搜尋救助方案;必要時,應當邀請專家、專業技術人員參與,實施科學救助。
第二十一條 外省籍船舶、設施、民用航空器及其人員在本省海域發生突發事件的,負責搜尋救助的海上搜救中心應當根據實際需要通報其所屬地海上搜救中心或者人民政府。
海上搜救中心獲悉本省籍船舶、設施、民用航空器及其人員在省外海域發生突發事件的,應當跟蹤搜尋救助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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