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依法向本單位提出配備所需勞動防護用品的要求;有權對本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的違法行為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從業人員提出的批評、檢舉、控告,經查實后應當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接受工會的監督。工會對生產經營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的違法行為有權要求糾正,并對糾正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二條 省安監局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勞動防護用品的單位進行不定期抽查。設區的市、縣(市、區)安監局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勞動防護用品的單位進行不定期檢查。
第三十三條 省安監局對取得備案的勞動防護用品生產、經營單位,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檢測檢驗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2002年9月 1日起施行的《山東省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省安監局。
附件1:山東省勞動防護用品生產企業備案申請表
附件2:山東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經營單位備案申請表
附件3: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目錄
附件4:一般勞動防護用品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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