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依法規范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執法行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其管轄范圍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以及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實施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適用本條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遵守有關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察,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理的行政執法活動。
第四條各級公安、工商、財政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協同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做好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工作。
第五條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和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處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六條各級工會組織應當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檢舉或者控告,其合法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第七條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二章 監察管轄與職責
第八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中央所屬、省屬用人單位及與之合資、合作企業和外省、部隊駐魯用人單位實施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
設區的市和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監察管轄范圍,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九條下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為情況復雜或者影響重大的案件,可以提請上一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查處。上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查處應當由下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案件委托或者交由下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查處。
第十條對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第十一條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履行下列監察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
(二)監督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檢舉或者控告;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察職責。
第十二條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人員有權進入用人單位進行現場檢查,查閱、復制有關資料,對現場進行拍攝、錄音,詢問有關人員,調取有關資料。被檢查單位應當給予協助,不得阻撓、拒絕。
第十三條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人員應當熟悉勞動和社會保障業務,掌握有關法律知識,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人員不得披露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人員應當為舉報人員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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