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沿海水上水下施工作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發 文 號:魯政辦發〔2008〕57號
發布單位: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日期:2008-10-15
實施日期:2008-10-15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或情況之一的,海事行政主管機關應責令正在進行施工作業的船舶、排筏和施工作業設施立即停止施工作業:
(一)應書面申請《水上水下施工作業安全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而未取得,擅自進行施工作業的;
(二)所持《許可證》已失效,仍然進行施工作業的;
(三)未按《許可證》要求進行施工作業的;
(四)未按規定采取安全和防污染措施進行施工作業的;
(五)未按有關辦法申請發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施工作業的;
(六)施工作業與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內容不符的;
(七)施工作業水域內發生水上交通事故,危及周圍人命、財產安全的;
(八)施工作業水域附近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海事行政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暫停施工作業的;
(九)處于不適航或不適拖的狀態。
第三十三條 未按規定取得海事水上水下施工作業許可,擅自構筑、設置水上水下建筑物或設施的,責令構筑、設置者限期搬遷或拆除。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水上水下施工作業”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一)設置、拆除水上水下設施;
(二)修建碼頭、船塢、船臺、閘壩,構筑各類堤岸或人工島;
(三)架設橋梁、索道,構筑水下隧道;
(四)打撈沉船、沉物;
(五)鋪設、撤除、檢修水上水下電纜或管道;
(六)設置用于捕撈、養殖的固定網具設施;
(七)設置系船浮筒、浮躉、竹木排筏系纜樁以及類似的設施;
(八)進行影響水上交通安全的海洋及氣象觀測、水文測量、地質調查、科學研究等活動;
(九)清除水面垃圾;
(十)掃海、疏浚、爆破、打樁、拔樁、填埋、挖砂、淘金、采石、拋泥砂石;
(十一)救助遇難船舶,或緊急清除水面污染物、水下污染源;
(十二)其他影響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對通航環境產生影響的施工作業。
第三十五條 在通海水道或封閉水域進行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依照本辦法簽發的各種證書或證明的有效期均為半年,到期未能完成施工的,可向有關主管部門申請不超過六個月的展期。
依照本辦法簽發的各種證書或證明,僅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有效。船舶施工作業完畢,駛離山東省行政區域前,應將上述證明文件交還簽發的相關主管部門。
第三十七條 在山東省漁港水域內從事涉及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的,按照規定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山東省海上施工船舶臨時性檢驗標準》、《山東沿海水域內河施工船最低安全配員表》、《山東省海上施工船員和作業人員安全培訓綱要》由山東海事局會同有關部門印發。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