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東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已經2008年1月29日省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省 長:姜大明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山東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明確和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山東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居(村)民委員會、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辦法的規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負責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是其經營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其經營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消防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協調機制,協調、督促各部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研究、制定加強消防工作的政策、措施。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二)將消防業務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加大投入力度,不斷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改善消防裝備;
(三)加強特殊災害事故應急搶險救援能力建設,按照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專項解決公安消防隊應急搶險救援裝備和隊站、設施建設經費;
(四)將消防專業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建設規劃,保證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與其他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同步實施;
(五)將消防工作納入工作議事日程,分析本地區的消防安全工作情況,及時研究解決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六)加強合同制等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建立合同制消防員工資待遇、社會保險和福利保障機制;
(七)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督察和考核;
(八)對公安消防機構報請批準的責令停產停業、重大火災隱患整改等事項,依法及時作出決定;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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