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诒炯壢嗣裾念I導下,負責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的指導與監督;
?。ǘ┞男薪ㄖこ滔涝O計審核、驗收和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檢查等行政許可職責,加強消防產品監督管理;
?。ㄈ┙M織消防監督檢查和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工作,督促責任單位采取消防安全措施,依法責令當場或者限期消除火災隱患,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ㄋ模B毢土x務消防隊進行業務指導,對消防崗位人員進行教育和培訓;
(五)承擔火災撲救和國家規定的搶險救援任務;
?。┮婪ㄕ{查、認定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
?。ㄆ撸╅_展消防調查研究,定期組織消防安全評價,分析消防安全形勢,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改進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ò耍┓伞⒎ㄒ帯⒁幷乱幎ǖ钠渌腊踩氊?。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財政部門應當保障必需的消防業務經費按時、足額劃撥;
?。ǘ┮巹澬姓鞴懿块T對不符合城鎮消防規劃確定的消防安全布局的建設工程,不得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未依法通過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不得核發施工許可證;對未依法取得消防驗收合格文件的建設工程,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三)教育部門應當將有關的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內容,中小學校應當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教育;
?。ㄋ模┧痉ㄐ姓?、勞動和社會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列入普法、培訓、安全生產考核的內容;
(五)文化、衛生、民政、農業、交通、旅游等部門,應當對本部門、本行業的消防安全加強管理,協助公安消防機構開展消防監督工作;
?。﹫蠹?、廣播電視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加強社會公益性消防安全內容的報道。
發展改革、財政、建設、規劃等部門應當按照《山東省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管理辦法》的規定,履行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和維護職責。
有關部門在審查擬開辦的學校、幼兒園、托兒所、養老院、福利院、醫療機構以及文化、體育等公共場所是否符合法定條件時,應當一并審查其開辦建筑物或者場所是否經過公安消防機構審查通過;對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查通過的不予批準,并告知其到公安消防機構辦理消防審查手續。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ㄒ唬└鶕h(市、區)的消防專業規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并組織實施消防規劃或者方案;
?。ǘ└鶕數亟洕l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或者義務消防隊,參與火災撲救工作;
?。ㄈ┙M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和消防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四)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五)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ㄒ唬┲贫ㄏ腊踩逡幟窦s并組織實施;
?。ǘ╅_展家庭、糧場等防火知識宣傳教育,在本村公共場所設置宣傳欄和其他消防安全警示標志;
?。ㄈΥ迕耠S意堆放糧草、違規接拉電氣線路等可能引發火災的行為予以糾正或者制止,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四)督促本村經濟組織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發生火災時立即報警,并組織對初發火災的撲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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