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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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的禽畜產品檢驗合格證明。
第十二條農產品種植、養殖基地實行農產品安全承諾制度,在產品投放市場之前,應當就其產品的產地環境、生產投入品使用及藥物殘留等安全狀況向農業等部門和經營者作出承諾。
第十三條農產品種植、養殖基地以及其他種植、養殖業戶對有毒有害物質超標的農產品,應當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銷售。
屠宰廠(場)、禽畜飼養基地(場)以及其他場所對經檢疫不合格或者病死、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產品、染疫禽畜的排泄物,應當及時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隨意丟棄。
第十四條實行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及其產地認證制度。農產品生產者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及其產地認證。
通過國家或者省認證的,可以在生產基地和農產品及其包裝上標注相應的認證標識;未通過國家或者省認證的,不得使用認證標識。
第二節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管理
第十五條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和食品生產許可證,按照食品衛生和質量管理的有關規定生產加工食品。
禁止濫用添加劑、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品、保健食品添加違禁藥物。
第十六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實行食品安全跟蹤制度。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采購原料,應當按照規定索取檢驗、檢疫合格證明,保留原材料、半成品和出廠前成品的檢驗、檢疫記錄,并留有樣品。所留樣品應當按照品種、批號分類存放于專設的留樣庫內。
第十七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按照產品的質量、衛生管理規定,對其生產加工的食品實施檢驗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銷售。
第十八條實施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的食品,出廠前應當在最小銷售單元的食品包裝或者標簽上加印(貼)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識。
第三章食品經營管理
第一節食品經營者管理
第十九條食品經營者必須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食品經營人員必須取得健康證明,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
第二十條食品經營者應當對其經營食品的質量、衛生、安全負責,實行進貨查驗和質量承諾制度,索取所進貨物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并建立購銷臺賬。
第二十一條餐飲業、食堂等集體用餐單位應當采購食用農產品生產基地的產品或者經檢驗、檢測、檢疫合格的食品。
第二十二條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安全的監控,建立食品安全快速檢測處理機制。發現不符合質量、衛生、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依法予以處置。
第二節食品市場管理
第二十三條鼓勵、扶持發展食品批發市場和生鮮超市,對現有農貿市場進行升級或者超市化改造。
第二十四條設立食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商業網點發展規劃和設立條件。
第二十五條實行食品市場開辦者責任制度。市場開辦者應當承擔以下責任:
(一)配備與食品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