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負責建立健全本單位的防火組織和防火制度,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城鎮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城鎮規劃時應會同消防監督機構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訊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規劃,并納入城鎮總體規劃。
各級人民政府審查城鎮總體規劃時,應有消防監督機構參加。
第十五條 城鎮公共消防設施由城建、郵電等部門根據城鎮建設規劃和國家有關規定,分別負責建設和維修,當地消防監督機構負責驗收、使用。
第十六條 縣、鄉(鎮)人民政府在編制鄉(鎮)建設規劃時,應當同時規劃消防水源、消防通訊和消防通道;鄉、村的生產和民用建筑的設計、施工,應當符合有關農村消防規定的技術規范要求。
第十七條 設計單位和人員在工程設計中,必須執行有關消防技術規范,對工程的防火設計負責。
新建、擴建、改建和建筑裝修的工程,建設單位必須將工程防火設計資料送消防監督機構審核。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防火設計圖紙施工,不得擅自改動,并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工作。
第十九條 工程竣工時,應有消防監督機構參加驗收。未經消防監督機構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條 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及火災危險性大的一類高層建筑、地下建筑、煤氣、液化石油氣等工程應由省消防監督機構進行消防審核驗收。
第二十一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必須經過消防監督機構審查批準。
從事固定消防設施操作、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保管、消防產品檢驗維修的特定工種人員,必須經過消防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二十二條 生產、銷售滅火器材、火災自動報警和固定滅火裝置等消防安全產品,必須符合有關技術監督管理規定,取得質量認證和許可。
對前款所列消防安全產品的維修,由經過有關部門核準的單位進行。未經核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維修。
第二十三條 消防監督機構發現火險隱患,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人員采取措施,限期整改。發現重大火險隱患,應當及時向有關單位或人員發出《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必要時可傳喚有關人員,督促整改;在緊急情況下,有權責令其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第二十四條 人民解放軍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向社會開放的醫院、學校、娛樂場所、賓館、飯店、招待所等,應當接受當地消防監督機構的消防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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