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具有特殊地理條件、生態系統、生物與非生物資源及海洋開發利用特殊需要的區域,可以建立海洋特別保護區。
海洋特別保護區的選劃、建設和管理辦法,由省海洋與漁業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報省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 沿海縣以上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下列區域的保護:
(一)鴨綠江口濱海濕地;
(二)長山列島及其近岸海域;
(三)老鐵山近岸海域;
(四)長興島及其近岸海域;
(五)鲅魚圈近岸海域;
(六)雙臺子河口濱海濕地;
(七)大、小筆架山海域;
(八)大凌河口濱海濕地;
(九)綏中近岸海域;
(十)依法批準的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
第十三條 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應當符合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以及重點海域環境保護規劃。
控制改變海域自然屬性的圍填海項目建設。圍填海項目應當采取先圍后填的方式,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填海、圍海。
采挖海砂、礫石或者開發海島及周圍海域資源的,應當采取生態保護措施,不得造成海島地形、岸灘、植被以及海島周圍海域生態環境的破壞。
在半封閉海灣、河口興建工程建設項目,不得影響潮汐通道、行洪安全和降低水體交換能力。
第十四條 海水養殖應當按照海洋功能區劃劃定養殖區域,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合理投餌、施肥,養殖用藥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農藥、獸藥安全使用的規定和標準,防止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
第十五條 省海洋與漁業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海洋功能區劃和海洋生態環境特點,編制我省人工魚礁建設總體規劃,報省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省海洋與漁業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定人工魚礁技術規范。根據人工魚礁技術規范,做好人工魚礁選址、可行性論證和投放工作,對人工魚礁投放區域生物多樣性進行監測和生態效益評估。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人工魚礁。
第十六條 引進海洋動植物物種的,應當對物種的生物學特征、生態學習性與其他物種的種間關系以及對周圍生態環境的影響進行科學論證。
第十七條 海洋與漁業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受損的海洋生態系統,采取人工放流、人工增殖、人工種植、拆除廢棄工程設施以及調控淡水入海量等措施進行修復。
第十八條 我省重點海域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和主要污染源排放控制計劃,應當根據我省海洋環境容量、海洋功能區劃和國家確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制定。
沿海市、縣政府應當根據上一級政府確定的重點海域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和主要污染源排放控制計劃,制定本地區重點海域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并報上一級政府備案。
第十九條 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繳納排污費。
排污費應當全額上繳財政,專項用于海洋環境污染的整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條 沿海城市政府應當根據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建設和完善排水管網,建設污水處理廠或者其他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濱海酒店、醫院等單位應當將產生的污水經處理達到規定的標準后,納入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未納入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應當自備污水處理設施。
污水未經處理或者經處理未達到標準的,不得排放。
第二十一條 港口、碼頭、石油開發以及船舶制造、維修、拆卸等用海單位應當防止污染物、廢棄物進入海域,清除本單位用海范圍內的生活垃圾和廢棄物。
第二十二條 從事船舶污染物、廢棄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艙、洗艙作業活動的,必須具備相應的接收處理能力。
在港口、碼頭和利用海上裝卸設施從事散裝油類、有毒有害液體貨物裝卸作業活動的,必須依法編制污染應急計劃,并配備相應的污染應急設備和器材。
在重點海域港內作業的船舶和在港內停泊30日以上的船舶,應當對其污水排放設備實施鉛封措施。
第二十三條 船舶發生海難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由海事部門依法采取強制清除、打撈或者拖航等應急處置措施。屬于漁港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漁港水域外漁業船舶的,由海洋與漁業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依法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
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海洋與漁業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報環保部門審查批準。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海洋與漁業部門核準后,報環保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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