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十一條 石油勘探開發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維護石油勘探開發治安秩序,及時組織公安、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依法查處盜竊原油、破壞石油勘探開發設備、設施等違法行為。
??? 石油勘探開發作業發生污染事故時,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督促石油勘探開發單位排除故障、消除污染,組織做好救援和善后處理工作。
??? 第二十二條 石油勘探開發單位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遼河保護區、凌河保護區管理機構依照權限提出限期治理要求,并監督實施。
??? 被限期治理的單位應當在限期內完成治理任務。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遼河保護區、凌河保護區管理機構依照管理權限責令改正,消除污染,并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其責令改正的部門或者機構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 (一)落地油泥未在規定時間內清除,或者隨意排放、掩埋、焚燒落地油泥和其他廢棄物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二)固體廢物存放場及泥漿存放池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三)含有毒性化學藥劑的泥漿、含油巖屑、污油、油泥或者清罐浮渣、底泥等污染物未按照危險廢物管理規定進行轉移、貯存和處理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四)運輸原油、化學藥劑等的車輛滲漏、溢流或散落污染物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五)對產生的廢水、廢液未進行回收、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隨意排放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處以罰款。
??? 發生井噴、管道破裂、氣井泄漏等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條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予以處罰。
???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遼河保護區、凌河保護區管理機構同意夜間開工作業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遼河保護區、凌河保護區管理機構依照管理權限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石油勘探開發作業產生的氣體污染物未進行回收、處理或者綜合利用,違規排放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遼河保護區、凌河保護區管理機構依照管理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 第二十七條 石油勘探開發單位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對于賠償金額,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遼河保護區、凌河保護區管理機構以及其他有監督職責的部門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 第二十八條 環境保護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1996年11月30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遼寧省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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