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第二十五條 為保證房屋建筑工程項目建設的完整性,進一步落實和保證本辦法的有效實施,國土資源和房屋局的產權管理部門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時,除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外,還須滿足下列條件:
(一)規劃部門對房屋建筑工程項目進行了整體規劃核實并出具了規劃核實證明。
(二)房屋建筑工程項目中的所有單位工程已全部進行了竣工驗收備案。
(三)施工機具、臨時工棚、建筑垃圾、剩余建材及構件等全部清除,并經物業公司檢查合格出具認可文件。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房屋建筑工程項目中按照規劃和有關法律法規,無本辦法相應條款的,按實際情況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按法律法規規定,可不實行物業管理的房屋建筑工程,本辦法中涉及物業管理的條款,由其相應的管理單位負責執行。
第二十八條 公共服務設施應當按照其規劃設計用途進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建設單位不得出租、出售。國土資源和房屋局的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在公共服務設施的房屋所有權證上注明其規劃設計用途。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對房屋建筑工程項目建設的完整性負責。房屋建筑工程竣工后,未按本辦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備案、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其建設單位法人代表所擁有的及其參股企業,不得再參與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活動;對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項目所在地的土地、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相關手續。同時將該行為視為不良經營行為,在大連市房地產誠信網和大連市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監管網上予以公示。凡在大連市房地產誠信網和大連市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監管網上被公示的建設單位,所建設的房屋建筑工程項目不得組織竣工驗收、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和房屋所有權證。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不得利用工程竣工驗收之機設立名目,進行收費或變相收費活動。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工程符合出具認可文件或同意接收文件條件而不出具相關手續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物業管理條例》、《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及《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單位及責任人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工程,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大連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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