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危險作業項目安全技術措施方案應由項目負責人批準后,按照“分級管理,分線負責”的原則,報安全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實施。危險作業項目安全技術措施方案未經安全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危險作業項目不得施工作業。
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安全技術措施方案的實施。
第十條 危險作業項目施工作業前應當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實施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工段長、班組長、作業人員等安全技術層層交底,并履行層層簽字手續。安全技術交底書應當存檔備案。
第十一條 項目負責人應組織制定危險作業項目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要組織預案演練,保證事故發生時能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實施救援,將事故損失降至最低。
第十二條 高處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并要熟悉現場環境和掌握施工安全要求,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施工。高處作業過程中應設專人對作業人員進行監護。患有職業禁忌癥、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酗酒等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第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在組織作業人員進入密閉倉室施工作業前必須對密閉倉室實施通風、換氣,在作業過程中應當保證通風、換氣率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要求。并應根據生產作業特點,交待安全注意事項和應急逃生知識,按有關規定嚴格控制進入密閉倉室作業人數。
第十四條 導電性能良好作業場所臨時用電必須符合國家電氣安全標準的要求。不得使用Ⅰ類手持電動工具,使用Ⅱ類手持電動工具時應當配備漏電保護器。電焊機應當設置在作業場所之外,并且配備漏電保護器。要定期對電氣設備和安全裝置進行維護、保養和絕緣性能檢測。
第十五條 從事大型產品構件組立、吊裝等危險作業時,應當劃定作業現場安全區域,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吊裝、起重標準的要求。吊裝過程中應保證構件的穩定性,并有專業人員實施現場統一指揮,作業人員應當服從現場統一指揮和調度,應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不得在強風、雷雨、迷霧等惡劣氣候條件下組織作業人員從事腳手架搭設、船舶分段合攏、大型構件吊裝等露天施工作業。
第十六條 易燃易爆場所動火作業必須嚴格執行動火審批管理制度。針對重大危險源的施工作業必須嚴格執行相關的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七條 其它裝備制造企業危險作業項目安全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大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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