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重大裝備制造企業安全管理,防止發生各類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作業人員生命安全,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結合我市重大裝備制造企業生產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大連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重大裝備制造企業生產作業全過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本規定所稱重大裝備制造企業,是指從事大型船舶修造、重型機械制造等,其產品具有噸位重、尺寸大、形狀不規則等特點的生產制造類型企業。
本規定所稱危險作業項目,是指重大裝備生產制造過程中具有較高危險性、可能對從業人員造成人身傷害的作業內容或生產任務。具體包括:高處作業、密閉倉室作業、導電性能良好作業場所臨時用電、易燃易爆場所動火、高大產品組立、大型構件吊裝、針對重大危險源施工作業等。
第三條 重大裝備制造企業必須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本規定,高度重視危險作業項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堅持“分級管理,分線負責”的原則,對危險作業項目實施“全員參與,全面受控”的安全管理,創造良好的生產作業條件,保障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
第四條 重大裝備制造企業不得超生產制造能力、營業執照范圍承攬危險作業項目。不得將危險作業項目發包給不具備生產制造能力的企業。
第五條 重大裝備制造企業在進行危險作業項目投標、簽訂危險作業項目合同前,應當組織有關工程技術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對其項目生產制造過程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可行性論證。在確認本企業生產制造能力能夠滿足其項目安全生產要求的條件下,方可進行投標和簽訂合同。
項目負責人負責安全可行性論證組織工作,并對論證結果負責。
第六條 生產工藝設計人員在進行危險作業項目工藝設計過程中,應當充分考慮整個生產過程的安全生產條件。對于安全生產條件薄弱的工序和環節,應當從工藝設計方面考慮安全防范措施。
第七條 重大裝備制造企業應當制定危險作業項目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審批管理制度。建立“誰組織生產作業,誰制定安全措施”、“誰批準方案實施,誰負責措施落實”的審批管理體制,并且,要落實批準、審查安全技術措施方案的責任。
第八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組織工程技術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研究、制定危險作業項目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安全技術措施方案應當對生產各工序、環節的危險因素進行認真辨識和詳細分析,同時要為保證生產安全,提出有效的安全技術措施。
項目負責人要對安全技術措施方案的可行性負責,并且,要對組織落實安全技術措施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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