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安全出口,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的安全出口。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為從業人員無償提供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七條 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的作業場所應符合國家規定的作業條件。并按規定進行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每年進行一次申報,每三年進行一次評價;應開展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建立健康監護檔案,按有關規定進行崗位輪換;應如實將本單位職業危害事故及時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煤礦企業應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建設項目施工建設,在規定期限內未開工建設、未完成項目建設并無批準延期手續及非法違法生產的,由縣(市)區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第二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推行安全質量標準化(安全生產標準化)。煤礦企業2011年底前,其它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2012年底前,必須達到安全質量標準化(安全生產標準化)最低等級以上標準。
第三十條 取得安全生產許可的煤礦企業、煙花爆竹經營企業只能有一個經營主體;煤礦企業井下項目、煙花爆竹經營企業,嚴禁對外轉包、承包、分包、租賃經營。
第三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危險作業,應制定專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監督危險作業人員嚴格按有關操作規程進行操作,現場管理人員不得擅離職守。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加強現場管理,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
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嚴格定員管理。煤礦企業應當制定定員管理制度并嚴格按定員控制入井人數,除要害崗位外,嚴禁在采掘現場交接班。
第三十四條 礦山企業應嚴格實行入井人員清點制度,井工開采的礦山企業礦燈要實行集中管理,入井人數、姓名應及時登記并向調度室報告。
第三十五條 煤礦、非煤礦山企業應執行國家相關規定,實行企業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輪流現場帶班制度并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企業主要負責人每月帶班不得少于5個,其他有關副職每月帶班不少于10個。
第三十六條 從2011年起,露天礦山要采用中深孔爆破、機械鏟裝、機械二次破碎技術,否則不允許開工生產。
第三十七條 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建檔監控制度,逐級建立并落實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制。生產經營單位至少每月組織開展一次隱患排查,排查要全方位,不留死角并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落實”。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按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6號)和省市相關規定的時限、內容,向安全監管部門監察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重大安全隱患。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隱患治理過程中,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必須從危險地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
第四十條 礦山、建筑施工單位以及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規模較小而無應急救援組織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指定兼職應急救援人員,并與就近有資質的專業應急救援組織簽訂應急救援協議,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及器材。
吉林省安全生產條例
吉林省勞動合同條例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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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化學事故應急救援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