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由本行政區域內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培訓,經相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應由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的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培訓,經安監部門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 礦山開采、建筑施工、危險品生產以及道路交通運輸等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專戶儲存、??顚S谩艉怂恪C磕甑陌踩a費用提取、使用情況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具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十六條 礦山、交通運輸、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存儲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和積極探索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執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規定。
第十八條 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從事安全評價活動,應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遵循客觀公正、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原則,恪守職業道德,如實地反映所評事項,并對作出的安全評價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積極推進安全生產技術進步。積極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裝備,不得使用國家已經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和設備,不斷改善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提高安全生產科技保障水平。
第二十條 煤礦企業、非煤礦山企業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安裝監測監控系統、井下人員定位系統、緊急避險系統、壓風自救系統、供水施救系統和通信聯絡系統。
第二十一條 煤礦企業應當建立調度室,隨時掌握各工作地點的相關情況,并能與主要工作地點取得聯系。
第二十二條 煤礦、非煤礦山企業應設立技術部門,并應配有采掘、地質測量等專業技術人員。沒有條件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非煤礦山企業,應聘請專業技術人員或委托評價、咨詢、技術服務等中介機構提供技術服務。地下礦山企業應在技術管理部門中配備通風等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十三條 運輸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專用車輛和旅游包車及三類以上的班線客車,應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規定的時限,完成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和倉庫周邊的安全防護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與員工宿舍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吉林省安全生產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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