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安全監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次檢查扣5分:
(一)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停工整改決定,未督促有關單位落實整改并反饋情況的;
(二)未按安全責任分工,定期向總監理工程師報告施工中存在安全問題的;
(三)對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監督施工單位落實整改措施的;
(四)對施工單位不按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的行為未及時制止和向總監理工程師報告的;
(五)委托或授權非安全監理人員代簽應由安全監理人員簽認的監理文件的。
第三十五條 安全監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次檢查扣3分:
(一)施工作業期間,安全監理人員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
(二)未對施工單位違章指揮及違章作業行為及時制止的;
(三)未按規定對關鍵施工環節和事故易發、多發工序實施旁站監理和巡查的。
第三十六條 安全監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次檢查扣1分:
(一)未按規定使用全省監理單位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資料統一用表的。
(二)無安全施工監理日志或日志內容弄虛作假、記錄不規范、不真實、不完整的。(每一項)
第四章 量化扣分的執行
第三十七條違規扣分周期為一年,從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施工企業、監理企業以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單個工程項目為計分單元,每個計分單元總分值分別為60分;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員、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人員總分值分別為50分。一個違規扣分周期期滿后,扣分分值累計未達總分,該周期內的扣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轉入下一個扣分周期。
第三十八條? 扣分執行情況實行全州聯網信息化管理,各扣分執行機構應在5個工作日內上傳扣分執行情況。
第三十九條? 在一個扣分周期內,扣分分值累計達到總分值,由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網上公示并于15個工作日后,將被扣分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被扣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上報州建設局,并以書面形式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議立案。頒發管理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企業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至60日的處罰。
第四十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安全監督部門,依據本辦法第二章、第三章所列的檢查項目和相應的扣分值,對施工現場實行動態監督檢查。在執行扣分時,執行人員應對其違規事實即時拍照、收繳有關資料,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證,作為扣分的主要依據。
第四十一條 執行違規扣分應當由兩名具有行政執法證的行政執法人員或一名具有行政執法證的行政執法人員和一名具有省安全監督員證的人員向當事人出示以上證件后共同執行扣分。執行扣分的人員必須堅持原則,秉公辦事,認真取證,做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第四十二條 實施扣分后,必須向被扣分企業(人員)送達《延邊州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產責任扣分通知書》,通知書應當列明工程名稱、被扣分企業(人員)名稱(姓名)、注冊(崗位)證號、扣分原因、扣分依據、扣分分值、整改期限、申訴權利等內容。由執行人簽發,加蓋公章,被執行人簽收。在責令整改期限內,對同一扣分事項不得重復扣分。
在執行扣分時,若被扣分人不在現場或拒絕簽收,由執行人雙簽見證,實行留置送達。
第四十三條 在每檢查次中,施工企業、監理企業、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員、總監理工程師、安全監理人員有兩種以上違規行為的,應當分別計算,累加分值。
第四十四條 實施扣分時,施工項目多于一名專職安全員、安全監理人員的,則對安全生產違規行為負主要責任的人員實施扣分;無法分清主要責任人的,對施工項目所有的專職安全員、安全監理人員實施扣分。
第四十五條 如對扣分有異議的,被扣分企業(人員)可在被扣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管轄工程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復查。經查實確屬錯誤扣分或扣分依據不足的,應及時糾正,相應扣分記錄應予撤銷或變更,復查結論應書面通知申訴企業(人員)和執行扣分的機構。
第五章 量化扣分的處理
第四十六條 施工企業、監理企業安全生產責任扣分結果作為企業從業資格備案登記、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重要依據。對監理企業的違規行為,建議頒發管理機關對其資質進行動態考核。對施工企業的違規行為,各扣分執行機構應責令限期改正;經整改仍未達到安全生產條件的,提請頒發管理機關處以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至60日的處罰;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間,拒不整改或經整改仍未達到規定安全生產條件的,建議頒發管理機關處以延長暫扣期30至60天直至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施工企業所承建的任一項目在一個扣分周期內被扣滿(超)60分或本企業所有被扣分項目平均扣分值達到50分以上,未達到安全生產條件的,提請頒發管理機關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30天至60天;一個扣分周期內被兩次以上(含兩次)被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未達到安全生產條件的,提請頒發管理機關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30天至60天;施工企業承建工程經責令停止施工后,整改仍達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整改的,建議頒發管理機關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暫扣、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有關規定。
吉林省安全生產條例
吉林省勞動合同條例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條例
吉林省電力設施保護條例
吉林省森林防火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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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化學事故應急救援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