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 專職安全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次檢查扣3分:
(一)未按規定檢查上報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的;
(二)未按規定參與安全防護用品、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進場查驗或安裝驗收的;
(三)未按消防制度落實現場消防設施的;或未按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的;
(四)施工現場未按規定懸掛標牌和安全警示標志的;
(五)未督促相關人員建立安全防護用品、施工起重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資料檔案的。
第二十八條 專職安全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次檢查扣1分:
(一)高處作業人員不按要求使用安全帶的(按每人次計);
(二)腳手架、模板工程搭設不符合規范和專項方案要求而不制止的;
(三)施工人員在作業區內不戴安全帽或穿拖鞋等違反操作規程的(按每人次計);
(四)臨邊洞口防護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
(五)其他違反《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各分項檢查評分表子項目中保證項目的(每一條)。
第二十九條 總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次檢查扣10分:
(一)施工現場無安全生產監理制度或無安全監理細則的;
(二)未按規定對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施工過程中,未監督施工單位按照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的;
(三)對檢查發現存在的安全隱患沒有在24小時內發出整改通知的;
(四)對發出的整改通知(指令)書,未跟蹤整改落實情況的;或者施工企業拒不整改,未及時向建設單位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
第三十條 總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次檢查扣5分:
(一)所監理的工程項目未辦理安全監督手續(或施工許可)或施工單位(含分包單位)無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開工而未能及時作出停工處理,并且未及時上報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
(二)所監理的工程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工整改后未督促落實整改措施的;
(三)未對變更后的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或未按規定組織專項驗收的;
(四)未督促施工單位進行安全自查工作,未對施工單位自查情況進行抽查,未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安全生產專項檢查的;
(五)未設立安全監理機構及未配備安全監理人員的。
第三十一條 總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次檢查扣3分:
(一)未按規定對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列支和使用實施監理的;
(二)因施工安全問題發出停工整改通知后,施工單位強行施工,未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
(三)重要施工環節和安全事故易發工序未進行巡查和記錄的;
(四)未能跟蹤檢查監理機構發出安全整改通知后項目部整改結果的;
(五)施工現場未按全省監理單位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資料統一用表建立安全監理檔案的。
第三十二條 總監理工程師未履行職責,導致施工現場安全施工監理記錄不齊全或監理月報未能如實反映工地安全生產管理狀況的,每次檢查扣1分。
第三十三條 安全監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次檢查扣10分:
(一)對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未向總監理工程師報告的;
(二)越權代簽應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發的有關監理文件的。
吉林省安全生產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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