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隱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險源監控
第三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建檔監控等制度,逐級建立并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制。
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對發現、排除和舉報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應當給予獎勵和表彰。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應當組織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專業性和綜合性的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和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立即處理的,應當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制定整改計劃或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明確專人負責,實施監控治理。
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送書面統計分析表。統計分析表應當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依照前款規定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一)事故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二)事故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三)事故隱患的治理方案。
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
第三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重大危險源實施監控管理:
(一)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制訂和落實重大危險源場所、設備、設施的安全操作規程;
(二)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險源監控系統,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狀況進行實時監控,并做好記錄;
(三)定期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價;
(四)重大危險源場所應當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包括重大危險源基本情況、主要危害和應急措施等內容;
(五)定期對重大危險源場所及其儀器、儀表、設備、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檢測檢驗和維護、保養,確保完好,并在臺賬中記錄;
(六)制定應急預案,并根據應急預案每年至少演練一次;
(七)法律法規等規定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實施的其他監控措施。
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所在地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
吉林省安全生產條例
吉林省勞動合同條例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條例
吉林省電力設施保護條例
吉林省森林防火條例
吉林省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條例
吉林省遼河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
吉林省遼河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
吉林省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規定…
吉林省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吉林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吉林省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
吉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吉林省工傷康復管理暫行辦法
吉林市化學事故應急救援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