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并達到以下要求:
(一)建設項目設計單位在編制項目設計文件時,應同時編制安全設施的設計文件;
(二)生產經營單位在編制建設項目投資計劃和財務計劃時,應將安全設施所需投資一并納入計劃,同時編報;
(三)建設項目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安全設施的施工圖紙和設計要求施工;
(四)在生產設備調試階段,應同時對安全設施進行調試,對其效果作出評價;
(五)建設項目驗收時,應同時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
(六)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二十條 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或者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安全評價,安全設施設計應當報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審查同意。項目竣工后,必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積極推進安全生產技術進步,積極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裝備并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及時淘汰陳舊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護設施、設備與技術,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不斷改善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提高安全生產科技保障水平。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區域、生活區域、儲存區域之間應當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和倉庫周邊的安全防護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與員工宿舍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安全出口,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的安全出口。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為從業人員無償提供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督促、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備按規定進行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安全設施、設備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做好記錄,并由相關人員簽字。維護、保養、檢測記錄應當包括安全設備的名稱和維護、保養、檢測的時間、人員、問題等內容。
第六章 安全生產管理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積極采用信息化等先進的安全管理方法和手段,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積極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活動,切實提高安全水平。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危險作業,應當制定專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監督危險作業人員嚴格按有關操作規程進行操作。現場管理人員不得擅離職守。
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有多個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第二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加強現場管理,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現象。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激勵和約束機制,對安全生產先進部門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懲處違章、違紀行為。對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吉林省安全生產條例
吉林省勞動合同條例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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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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