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條例。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必須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各自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研和先進技術推廣應用。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分管負責人和專職或者兼職人員管理本轄區內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業務(事業)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年度項目計劃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重點支持生產經營單位消除事故隱患、防治職業危害、生產安全應急救援、實施安全生產技術改造和安全科學技術研究項目。
第十條 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對本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有關生產安全事故救援演習,提高公民的安全生產意識和事故防范、救護能力。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單位應當認真履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的義務,加強對安全生產的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或者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吉林省安全生產條例
吉林省勞動合同條例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條例
吉林省電力設施保護條例
吉林省森林防火條例
吉林省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條例
吉林省遼河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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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化學事故應急救援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