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1997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通過
省政府決定對《吉林省鄉鎮集體、個體煤礦實行礦山安全條件合格證暫行規定》作如下修改:
第八條修改為“各市(州)勞動部門對取得《礦山安全條件合格證》的單位,要進行編號登記,做好建檔管理工作。發證后定期組織監督檢查,對不符合礦山安全條件的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本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鄉鎮集體、個體煤礦實行礦山安全條件合格證暫行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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