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決定對《吉林省保護森林鐵路安全的若干規定》作如下修改:
第八條修改為:“各級工商、物資、供銷和公安部門要加強對廢舊物資收購站(點)的監督管理。森林鐵路的廢舊金屬由物資部門的金屬回收公司和供銷部門的廢舊物資回收公司憑森林鐵路管理部門出具的準售證明收購,其他單位和個人一律不準收購。違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視情節輕重,處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本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保護森林鐵路安全的若干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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