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規定
發 文 號:吉府法字(1988)號
發布單位:吉府法字(1988)號
可靠性。
第六十七條 儲配站內應設有直撥的通訊設備,確保發生火警時能及時報警。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八條 凡總儲量超過400立方米的儲配站,而且具有市、州、行署以上監督機構批準計量、標定和液化石油氣儲配站安裝的單位,經省建設、勞動、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批準方準自行檢修。總儲量小于400立方米的儲配站由省勞動安全監督機構委托的檢修中心承擔。每年三月、十一月按本規定的內容進行檢修并向各監督機構寫出檢修報告。
第六十九條 外省或途經省運輸液化石油氣的各種車輛也應按本規定執行。
第七十條 各儲配站要根據本規定制定本站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有關規定,報當地建設(公用)、勞動、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
第七十一條 違反規定的行為,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罰外,有關監督部門可責令停止經營、使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 本規定除第二章外與國家規定有抵觸時,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七十三條 本規定由吉林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七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吉林省人民政府1981年1月7日發布的《吉林省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