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有效應用電梯安全運行監示系統,對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工作質量實施控制和監督。
第二十八條 外地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在本市從事日常維護保養活動,應當到市或者市(縣)質監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第五章 應急管理
第二十九條 市和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電梯事故及重大隱患應急處置協調機制。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協調化解電梯事故及嚴重事故隱患中的社會矛盾糾紛。
質監部門應當建立電梯應急救援社會網絡并指導運行,及時、有效救援電梯安全突發事件。
第三十條 電梯使用單位、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制定電梯應急預案,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組織應急演練。
第三十一條 發生電梯事故的,使用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排險救援,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除不可抗力外,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接到電梯困人報告后,應當在30分鐘內到達現場開展救援并做好記錄。
第三十二條 質監部門接到電梯事故報告后,應當及時趕赴現場,調查了解情況,指導電梯使用、日常維護保養等單位進行現場救援,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現場救援完成后,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電梯進行檢修,排除故障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質監部門應當加強對電梯的安全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督促電梯使用單位落實電梯安全運行要求及安全管理責任制。
(二)對檢驗機構的檢驗結果、鑒定結論進行抽查。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三十四條 質監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監察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地址,受理有關電梯制造、安裝、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違法行為和電梯事故隱患的舉報,并及時予以處理。
第三十五條 質監部門發現電梯安全存在隱患的,應當責令責任單位限期改正,并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督促其及時整改。
第三十六條 質監部門應當每年度組織對電梯制造、安裝、改造、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和維保點進行考核。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責令整改并通報批評。對整改仍不合格的,建議發證機關吊銷其資質許可證書。
第三十七條 質監部門在進行安全監督管理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移交住保房管、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一)電梯制造單位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需要撤銷相關證照或者核準內容的。
(二)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不符合規定條件被撤銷許可后,需要撤銷相關證照或者核準內容的。
(三)電梯使用單位未落實電梯管理安全責任或者收到安全監察指令書拒不改正,需要追究當事人責任或者對電梯使用單位的資質作出處理的。
(四)電梯使用單位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需要追究有關當事人責任的。
(五)電梯井道建筑工程質量影響電梯安裝,需要追究當事人責任的。
(六)住宅電梯的選配不符合《住宅設計規范》要求的。
(七)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其他行為的。
第三十八條 檢驗機構應當取得法定資質后方可從事電梯安全檢驗工作。
從事電梯安全檢驗工作的檢驗檢測人員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合格,取得檢驗檢測資格,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
第三十九條 檢驗機構在實施安全檢驗活動中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使用單位。發現電梯運行有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立即采取措施停止使用,并及時報告質監部門。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電梯制造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由質監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電梯改造、維修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質監部門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由質監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電梯使用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由質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電梯使用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質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質監部門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四項、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質監部門責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由質監部門責令改正,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第五十條 居民私人住宅內安裝,僅供家庭內部使用的電梯不適用本辦法,但安裝后住宅改變用途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無錫市電梯使用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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