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氣象災害評估行為,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避免和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災害評估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氣象災害評估,是指對本行政區域內可能或者已經發生的,對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經濟社會發展產生明顯影響的臺風、暴雨(雪)、寒潮、連陰雨、大風、低溫、高溫、干旱、雷電、冰雹、霜凍和大霧等氣象災害進行評估,以及對城鄉規劃、重點領域或者區域發展建設規劃和與氣象條件密切相關的建設項目進行氣候適宜性、氣象災害風險性、局地氣候影響等分析、評估的活動。
水旱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等因氣象因素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的評估、防御工作,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評估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以下稱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評估的組織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民政、城鄉規劃、建設、交通運輸、農業、水利、安監、海洋漁業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氣象災害評估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氣象災害評估應當遵守國家和省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的氣象災害評估標準、規范和規程。
鼓勵、支持氣象災害評估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的科學技術成果,提高氣象災害評估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氣象災害種類、次數、強度和造成的損失等情況開展普查,建立氣象災害基礎數據庫并及時更新補充。按照氣象災害種類和有關評估結果,編制氣象災害風險區劃,劃定氣象災害風險區域,并向社會發布。
第七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和人民生產生活需求,組織所屬氣象臺站等專業機構對氣象災害的種類、特點、發生和影響的時間、范圍以及危害程度和趨勢等進行分析、評估,定期編制報告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并提供給有關防災減災部門。
第八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重大氣象災害,組織專業機構開展災前、災中、災后評估,并將評估報告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為組織防御和應急處置提供決策依據。
前款所稱重大氣象災害是指因天氣氣候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其他重大社會影響的災害。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重大氣象災害災前評估報告,臨時確定氣象災害危險區,及時向社會公告,發布預警信息,并采取避險減災措施。
第十條 發生重大氣象災害時,所在區域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重大氣象災害發展變化情況,組織氣象、國土資源、水利、環保、海洋漁業等有關部門及其所屬的觀(監)測站點,適時開展跨區域、跨部門的聯合加密觀測,為氣象災害評估和防災減災提供基礎數據。
第十一條 重大氣象災害結束后,所在區域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氣象災害的影響程度、造成的損失進行分析、評估,為救災和恢復重建工作提供決策依據。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開展氣候可行性論證,對氣象災害風險作出評估,相關評估結論以及氣象資料作為編制城鄉規劃、重點領域或者區域發展建設規劃的基礎資料。
第十三條 在農業生產關鍵時期,或者氣象災害可能對農業生產造成影響和危害時,氣象主管機構、農業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開展氣象災害影響分析、評估工作。
第十四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時組織開展對重大活動、突發事件和其他重大公共事件的氣象因素影響分析、評估工作。
第十五條 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農業開發、生命線工程等受氣候及氣象災害影響可能產生嚴重后果的重大建設工程項目,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人員密集場所等受氣象災害影響可能引發次生災害的特定項目,以及法律、法規、規章及產業政策明確規定的需要進行氣象災害評估的其他建設項目,應當根據項目所處的氣象災害風險區域,結合氣象災害的種類、特點進行氣象災害評估。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省投資主管部門制定氣象災害評估項目分類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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