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應當按照主審部門的審查結論,修改、調整初步設計文件,并將調整后的文字說明或圖紙報主審部門審批。主審部門應當在15日內給予批復。
第十三條 初步設計文件經主審部門批準后,設計單位方可進行施工圖設計。
施工圖設計應當按經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進行。凡涉及調整總平面布置、改變使用功能、變更建設規模、提高建筑標準(政府投資項目)等重大變更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審部門責令重新組織編制初步設計文件:
(一)不符合經批準的設計方案的;
(二)編制深度未達到規定要求的;
(三)存在技術性錯誤的。
第十五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依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和《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的有關要求,審核施工圖設計文件落實初步設計審查情況。
第十六條 初步設計文件審查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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