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地下管線檔案信息管理
第二十七條 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信息管理系統建設、維護、更新和管理的具體工作,及時將地下管線普查資料、竣工資料、補測補繪資料輸入系統,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八條 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地下管線信息標準和要求,建立和維護各自的子信息系統,并納入地下管線信息管理系統。
第二十九條 管線建設單位在辦理規劃許可手續期間,應當將辦理許可手續的資料向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備案。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將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檔案內容和要求告知管線建設單位。
第三十條 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在新建、改建、擴建的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三個月內,按照有關規定向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有關檔案資料及其電子文件。
地下管線工程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配合建設單位收集、整理地下管線工程竣工檔案。
第三十一條 地下管線遷移、變更或者廢棄的,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將遷移、變更、廢棄部分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修改、補充到本單位的地下管線專業圖上,并自管線遷移、變更、廢棄之日起三十日內,將修改后的專業圖及有關資料向市規劃主管部門移交。
第三十二條 地下管線因緊急搶修后發生管位變化或管線遷移的,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完成后,及時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測繪機構進行勘測,并在測繪完成后一個月內將有關管線測繪成果報送市規劃主管部門。
第三十三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及產權、管理單位報送的地下管線工程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涂改、偽造。
第三十四條 市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建設、水務、交通、公安、國土、民防、城市管理等部門及各區人民政府定期組織地下管線專項普查。
地下管線普查成果應當在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個月內,納入地下管線信息管理系統。
第三十五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和產權、管理單位可以免費查閱本單位移交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閱、利用信息系統,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查閱、利用信息系統中非本專業管線信息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管線建設單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要求進行建設的,由市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管線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放線,或者地下管理工程覆土前未經測繪、復檢的,由市規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管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擅自施工的,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處建設工程合同價款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城市道路工程同步建設地下管線過程中,管線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拒不服從城市道路建設進度要求的,由城市道路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后或者地下管線因緊急搶修后發生管位變化、管線遷移的,管線建設單位未移交竣工檔案或者有關資料的,由規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由規劃主管部門代為委托測量,測量所需費用由管線建設單位承擔。
第四十一條 對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處罰。
第四十二條 有關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地下管線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各縣(市)、賈汪區、銅山區規劃區范圍內的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管理,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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