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嚴肅查處一般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一般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重大事故查處掛牌督辦辦法》(安委〔2010〕6號)和《江蘇省較大事故查處掛牌督辦辦法》(蘇安〔2010〕17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全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一般事故都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限內報告;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一般事故都必須認真調查處理并追究相關責任。
第三條? 市政府安委會對影響較大的一般事故實行掛牌督辦制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一般事故查處掛牌督辦范圍:
(一)一次死亡1—2人或重傷5—9人的生產經營單位一般事故;
(二)一次死亡 3—4人的道路交通、內河(湖)水上交通和漁業船舶水上事故;
(三)社會影響較大的事故;
(四)省領導、市委和市政府主要領導及分管安全生產領導批示要求督辦的事故。
第四條? 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承擔市政府安委會對一般事故掛牌督辦的具體事項。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掛牌督辦事項,縣(市、區)人民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具體承擔本行政區域內一般事故掛牌督辦事項的綜合工作。
第五條? 市政府安委會對一般事故查處掛牌督辦,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提出掛牌督辦建議,報市政府安委會領導審定同意后,以市政府安委會名義向縣(市、區)人民政府下達掛牌督辦通知書;
(二)在市主流媒體或市政府網站、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網站上公布掛牌督辦信息。
第六條? 掛牌督辦通知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名稱;
(二)督辦事項;
(三)辦理期限;
(四)督辦解除方式、程序。
第七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接到掛牌督辦通知后,應當依據有關規定,組織和督促有關職能部門按照督辦通知要求辦理下列事項:
(一)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二)查清事故原因,認定事故性質;
(三)分清事故責任,提出對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四)形成事故調查報告;
(五)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和處分;
(六)對事故批復結案;
(七)監督落實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江蘇省重點化工企業全流程自動化控制…
蘇州市安全生產條例
科學研究實驗安全風險評估操作指南(…
江蘇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風險管理條例
江蘇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江蘇省職業病防治條例【2024年修訂】
無錫市實施《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無錫市安全生產條例【2023年修訂】
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2012年修訂】
江蘇省工業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報告規定
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
江蘇省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江蘇省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暫行…
江蘇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
江蘇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
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