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8月11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9年6月18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江蘇省消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2年6月22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江蘇省消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03年4月21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于修改〈江蘇省消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2010年11月19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防火、滅火和相關應急救援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組成消防安全委員會,具體負責研究、指導本地區消防工作,協調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督促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公安派出所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等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消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消防工作人員,保障消防工作經費,履行消防工作職責。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站建設、消防裝備建設、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消防監督管理、滅火、應急救援和執勤訓練等消防事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消防經費與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在征收的建設工程項目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中安排一定資金用于公共消防設施、設備建設。
第六條 維護消防安全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學習消防知識,預防火災,保護消防設施,及時報告火警,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條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開展消防公益活動,對消防公益事業進行捐贈。
鼓勵公民參加消防志愿服務組織,開展消防志愿服務活動。
第八條 對在防火、滅火和應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或者舉報違反消防安全行為有功的單位和個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每年11月為本省消防安全月,11月9日為消防日。
第二章 火災預防
第十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并納入城鄉規劃。鄉鎮人民政府編制的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應當包括消防內容。
消防規劃不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的,應當及時修改。
消防規劃確定的消防站建設用地和水上岸線不得挪作他用;確需變更的,應當征得有關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同意。
第十一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消防規劃制定年度實施計劃,并將公共消防設施納入城鄉基礎設施建設計劃,同步組織實施。開發區、科技園、產業園、旅游度假區等各類園區的管理機構,應當落實消防規劃,建設公共消防設施。
舊城改造應當同步規劃建設公共消防設施,改善消防安全條件,滿足滅火救援工作的需要;對城市易燃建筑密集區應當優先改造。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應當符合消防規劃確定的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予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經營、儲存場所等重大火災危險源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限期搬遷或者改變用途。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和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及其執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消防法律、法規等規定和消防技術標準,依法對建設工程消防安全質量負責。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明確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設置符合規定的臨時消防給水設施,配備必要的滅火器材,設置消防車通道并保持暢通,規范用火用電,消除火災隱患。
建筑施工搭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第十五條 消防產品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新研制的消防產品,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經技術鑒定合格后,方可生產、銷售、使用;在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公布前,企業應當制定企業標準,省有關部門可以制定地方標準,并依法備案。
生產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的企業應當具有相應的生產技術條件和質量保證體系。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出廠前應當經檢驗合格。
建設單位和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查驗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的合格證明,按照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實施見證取樣檢驗,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材料。
本條例所稱建筑材料,是指建設工程中使用的材料的統稱,包括結構材料、裝修材料、裝飾材料和專用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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