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 建筑消防設施檢測、維修、保養,電氣消防安全檢測,消防安全監測、評估,滅火器維修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經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審查批準,取得相應的資質:
?。ㄒ唬┯蟹弦幎ǖ膱虡I人員;
?。ǘ┯嘘P設施、設備依法取得計量認證證書;
?。ㄈ┯薪∪馁|量保障體系;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消防技術服務執業人員應當從事消防相關專業技術工作兩年以上,具有消防相關專業技術職稱,經考試合格,取得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頒發的執業資格,或者按照國家規定取得消防行業特有職業(工種)資格。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從事消防技術服務,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標準、執業準則,不得出具虛假、失實文件。
第二十八條 下列人員應當經消防安全培訓合格,培訓、考核的標準執行國家規定;國家沒有規定的,由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規定:
?。ㄒ唬┳詣酉涝O施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維修、保養人員;
?。ǘ┫腊踩攸c單位直接負責消防管理、消防檢查的人員。
對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電焊、氣焊以及其他從事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特殊工種人員進行職業資格、上崗培訓時,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培訓的內容。
第二十九條 從事滅火、應急救援工作的專職消防隊員和從事建筑防火工作的有關消防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消防行業特有職業(工種)資格;鼓勵其他消防從業人員取得消防行業特有職業(工種)資格。
第三十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或者確定消防防災教育場館,為居民提供防火、滅火、逃生自救等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培訓。
住宅區、村莊和人員密集場所應當設置固定消防安全宣傳設施,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第三章 消防組織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公安消防隊。
消防站數量未達到國家標準的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應當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下列未建立公安消防隊的地方,應當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
(一)建成區面積超過五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五萬以上的鎮;
?。ǘ┮兹家妆kU品生產經營單位、勞動密集型企業集中的鄉鎮;
(三)全國和省級重點鎮、歷史文化名鎮;
?。ㄋ模┦〖壱陨系慕洕夹g開發區、旅游度假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國家級風景名勝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的單位相對集中的,可以聯合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根據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
沿海、沿江水域以及其他水上消防任務較重的地區應當建立水上消防隊(站)。
第三十二條 專職消防隊的建立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并經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專職消防隊的撤銷應當征求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意見。
第三十三條 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地方消防組織的執勤消防車輛,按照特種車輛登記和管理,可以安裝、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和消防專用標志;符合國家免征車輛購置稅規定的,免繳車輛購置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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