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安全生產獎懲和責任追究制度;
(十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十四)崗位安全生產應急處置及避險規定;
(十五)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第九條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運輸、儲存和礦山、建筑施工等危險性較大的企業,必須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下的,至少配備一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超過三百人的,至少配備三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超過一千人的,至少配備八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超過五千人的,至少配備十五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企業,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已取得安全生產服務資質和工商營業執照的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技術服務;從業人員超過三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與其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十條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企業依法向取得生產經營許可的企業購銷產品,不得向無證企業進行購銷;要執行相關的法律法規,并建立相應的購銷管理制度和臺帳資料。
第十一條企業的生產經營場所及其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要求,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檢修。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裝備、設備,應當配備相應的安全設施,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十二條企業進行爆破、大型設備(構件)吊裝、設備大修、建筑物和構筑物拆除等危險作業,臨近高壓輸電線路作業,以及在密閉空間內作業,必須嚴格執行危險作業管理制度,安排專門人員負責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作業前,負責現場安全管理的專門人員應當就作業安全要求向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
第十三條安全設施的設計、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企業發現現有工藝、在役設備裝置存在危及生產安全因素的,應當停止使用、及時維修或者更新。
第十四條特種設備的生產,應當取得相應的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活動。企業使用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必須由取得制造許可的生產單位生產。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企業必須根據特種設備使用需要,配足具備法定資格的特種設備操作人員。
第十五條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企業,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十六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企業,必須依法對生產、儲存裝置(設施)定期進行安全評價;對評價中發現的隱患進行整改,以確保生產、儲存裝置和其他安全設施齊全、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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